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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湖下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明湖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濁水溪支流水里溪,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大觀發電廠(以下簡稱大觀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明湖下池壩:為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五十七.五公尺,壩頂長一百
      六十九.五公尺,壩頂標高四百五十.五公尺,滿水位標高四百四
      十八.五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下池壩右岸,其門檻標高為四百三十六.七公尺,設
      弧型閘門二門,面向下游,由左至右編號分別為一號至二號,每門
      寬十公尺,高十一.九三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下池壩左岸,其門檻標高為四百零四公尺,設弧型閘
      門二門,面向下游,由左至右編號分別為一號至二號,每門寬四公
      尺,高四.三公尺。
(四)河道放水口:位於排砂道右邊,設有止水閥(直徑一.五公尺),
      空注閥(直徑一.五公尺)及閘閥(直徑○.七公尺),中心標高
      四百二十二.五公尺。
(五)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緊鄰下池壩之左岸岩床上,有直提式閘門四
      座,面向下游,由右至左編號分別為一號至四號,每門寬五.五公
      尺,高五.六公尺,設有攔污柵,攔污柵頂部標高四百二十九公尺
      ,底部標高四百十六公尺。
(六)攔砂壩:框格式透水攔砂壩,崁築於混凝土壩座,位於下池迴水之
      末端,壩頂標高四百五十一公尺,壩頂長七十六.○五公尺,壩高
      十四公尺。


四、溢洪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調節性放水、排洪或維修時開啟。閘門操作方式有遙控
      及現場操作兩種,平時以遙控操作為原則;維修時改為現場操作。
(二)一號、二號閘門操作無先後順序,可單獨開啟,若兩門同時開啟時
      ,其開度差以不超過○.五公尺為宜。
(三)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超過標高四百四十公尺時,得開啟閘門
      排洪,以確保本水庫安全。
(四)閘門開度與水位、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一。


五、排砂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調節性放水、排洪或維修時開啟。閘門操作方式有遙控
      及現場操作兩種,平時以遙控操作為原則;維修時改為現場操作。
(二)一號、二號閘門操作無先後順序。
(三)颱風或豪雨情況,得開啟閘門排洪,以確保本水庫安全。
(四)排砂操作:水庫水位低於標高四百二十八公尺,且尾水道出口及排
      砂門前淤積達標高四百十.五公尺,開啟排砂道閘門排砂。
(五)閘門開度與水位、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二。


六、河道放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止水閥:平時開啟,當空注閥或閘閥檢修時關閉。
(二)空注閥:平時全閉,當須增加下池容量,以應尖峰發電之需時,開
      啟本閥。
(三)閘閥:平時全閉,當大觀一廠水路因檢修無法放水供鉅工分廠發電
      時,可由本閥放水供鉅工分廠發電。


七、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平時四門全開,當機組內檢
    或大修時,配合機組檢修,個別關閉。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時,應將操作時間與開度等資料,確實記錄於相關
    報表中。


九、大觀電廠應確實辦理各水門及相關操作設施之檢查維護,並於每年三
    月底及十一月底前辦理颱風前後之定期檢查,其檢查維護結果,應確
    實記錄。颱風前,溢洪道閘門應在水位低於閘門底座標高時,作全開
    閉試操作一次;排砂道閘門作無載試操作一次。


十、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依
    程序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