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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湖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集蓄日月潭水庫(以下簡稱上池)及存蓄大觀電廠抽蓄機組發電尾水
    、水里溪水源,供應水力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並配合下游各標的用
    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觀發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其主要設施如下:
(一)下池壩。
(二)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
(三)排砂道。
(四)溢洪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攔砂壩。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等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
      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期間,經由溢洪道及其他
      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於每日用電尖峰期間自上池取水,流經頭水隧道、壓力鋼管發
    電後由尾水隧道流入本水庫,離峰期間自本水庫以相同水路抽回上池
    。


六、本水庫運用水位於標高四百四十八‧五公尺至四百二十八‧○公尺之
    間,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機組運轉發電或抽水。


七、本水庫應配合上池水位、下游各標的計畫用水或因電力調度緊急用電
    需求,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機組運轉發電或調節性放水。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之放水應與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
    署第四河川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及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協調配合。


九、壩座或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需放空水庫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一百秒立方公尺。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最高洪水位為標高四百五十公尺。


十一、本水庫進水流量為上池經機組發電尾水入流量或其調節性放水量及
      水里溪流入本水庫流量之總合。


十二、本水庫防洪運轉時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
        六百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本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大放水流量,不得大
        於水庫最大進水流量;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
        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排放水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十三、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由台電公司大觀發電
      廠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集集分局車埕派出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水里分隊、本部水利
      署、派駐大觀電廠之保全人員等轉知所屬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
      免發生危險。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四、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實施緊
      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五、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三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
      發布水庫洩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
      放水。


十六、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