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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日月潭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  經濟部為調蓄日月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水量以供發電並配合觀
    光、民生用水及灌溉等多目標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為管理機構,
    並由大觀發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  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及日月村,為一離槽水庫,主要水源
    自濁水溪武界壩及支流栗栖壩引入,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 水社壩。
 (二) 頭社壩。
 (三) 溢流井。
 (四) 大觀發電廠。
 (五) 明潭發電廠進水口。


四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或其他用水之運轉。
 (二)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四) 調節放水: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大觀發電廠及明潭發電
      廠發電水輪機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  本水庫可發電運轉水位上限為標高七四八‧四八公尺,下限為標高七
    二七‧二七公尺。


六  本水庫蓄水於尖峰或電力系統需電時,經由大觀及明潭發電廠抽蓄發
    電機組發電利用後之尾水,存蓄於明湖下池及明潭下池水庫,並於離
    峰時再由大觀及明潭發電廠抽蓄機組將明湖下池及明潭下池水庫之存
    水抽回本水庫儲存,另經由大觀發電廠慣常機組發電後之尾水則流入
    水里溪供下游其他標的使用。


七  前點流入水里溪供其他標的使用之放水量,須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
    資源局召集各相關單位協調決定之,並由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調度大
    觀發電廠執行。


八  本水庫運轉原則如下:
 (一) 當水庫水位高於運用規線 (如附圖) 時,本水庫之放水量,在不影
      響尖峰時段電力供應及河川下游標的用水量之情形下,依經濟部水
      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及各相關單位協調決定之放水量,酌量節制放水
      。
 (二) 當水庫水位低於運用規線 (如附圖) 時,水庫蓄水除提供電力調度
      緊急需求用水外,應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及各相關單位協
      調之原則配合放水。


九  本水庫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利用發電機組進行調節放水。


     第 三 章 緊急運轉
十  本水庫發生天災異常現象或遭嚴重破壞時,大觀發電廠應即採取下列
    之緊急處理措施:
 (一) 立即採取由大觀發電廠及明潭抽蓄發電廠滿載發電,以迅速洩降水
      庫之水位。
 (二) 通知武界壩關閉取水門,停止進水。
 (三) 通知頭社、五城、車埕之村長辦公室與警察派出所及水里鄉公所、
      水里警察分駐所等機關,並向民眾發布緊急警報。
 (四) 通報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各縣警察局勤務中心因應。
 (五) 通報台電公司。



十一  本水庫之緊急應變處理經過,應報台電公司核轉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