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明潭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頭社溪與水里溪匯流口下游之水里
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
)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水里壩:重力式混凝土壩,壩高六十一.五公尺,壩頂標高三百七
十五.五公尺,壩頂長三百十四公尺,壩頂寬六.二公尺。
(二)溢洪道:設雙索雙捲筒捲揚式弧形閘門三座,由左至右編號為第一
號至第三號,各門寬十公尺,高九.四一公尺,底檻標高三百六十
五.三公尺,最大放流量一千二百七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設油壓吊桿式弧形閘門四座,由左至右編號為第一號至第
四號,各門寬四公尺,高四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二十五公尺,最大
放流量一千六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四)河道放水口:於第二號溢洪道下方,設油壓吊桿式弧形閘門一座,
門寬二.四五公尺,高二.八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三十七公尺,最
大放流量一百六十六.八秒立方公尺。
(五)水里機組取水口:設橋式吊門機直提式閘門一座,取水供水里機組
用,門寬四公尺,高四.七五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三十七公尺,銜
接隧道直徑三.二公尺,設蝶形主閥一座控制發電放水,最大放流
量三十七.二秒立方公尺。
(六)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位於水里壩左岸上游,尾水道出口寬十二公
尺,高七.九五公尺,設鋼索直提式閘門六座,由右至左編號為第
一號至第六號,各門寬四.四三公尺,高五.三七公尺,並設有攔
污柵,最大出水量四百九十二秒立方公尺。六座閘門直井上部為連
續吊門機房,設二台行走式吊門機,供六座閘門共用。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
1.平時關閉;當颱風或豪雨情況或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時,啟用
閘門排洪或放水,單獨開啟一門時,僅能開啟第二號閘門,開啟
二門時,僅能同時開啟第一號及第三號閘門。
2.得配合排砂道閘門或水里機組取水口開啟時時放水,放水時河道
放水口閘門應關閉。
3.當水庫水位標高達三百六十五.三公尺以上時,開啟閘門前應先
相對調整排砂道閘門開度,避免水庫放水流量突增情形。
4.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關閉;當颱風或豪雨情況,已啟用河道放水口閘門或水里機
組取水口,水庫水位仍持續上升或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時,排砂
道閘門可配合溢洪道閘門同時啟用放水。
2.單閘門操作時,依序開啟第三號、第四號、第二號、第一號閘門
;雙閘門操作時,除第三號及第四號閘門在水位標高三百七十二
公尺以上時,不得同時開啟外,其他雙閘門可任意組合;三閘門
操作或四閘門操作時,可任意組合,不受水庫水位限制。閘門開
啟時,各閘門開度應相同。
3.本水庫有排除淤積需要時,或為配合上游明湖下池水庫排砂操作
時,啟用閘門;水庫排砂操作後,關閉閘門,在水位再蓄達標高
三百六十公尺時,再度啟用以排除靜水池之淤積物。
4.為隧道、壩體檢修等需要降低本水庫水位時,開啟排砂道閘門,
進行水庫水位洩降或調節性放水之操作。
5.為因應系統供電、本水庫設備檢修或緊急事故,得開啟排砂道閘
門進行調節性放水,調節下池水庫水位。
6.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二。
(三)河道放水口閘門:
1.配合水里機組取水口或排砂道閘門同時啟用。
2.於水里機組取水口關閉或水庫水位標高三百五十公尺時,啟用排
放本水庫進水流量。
3.開啟溢洪道閘門前,應先關閉河道放水口閘門。
4.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三。
(四)水里機組取水口閘門:
1.於排洪或進行調節性放水時,開啟協助排洪或放水。
2.平時保持全開狀態置於壩頂上,由蝶形主閥控制發電用水,閘門
於機組或主閥大修等長期不發電時關閉之。
(五)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閘門:平時閘門全開存放於承樑上,於機組內
檢修或大修時關閉。
五、各水門均有電動操作設備,可於現場操作,亦得於明潭電廠控制室以
遠方遙控操作。
六、各水門運轉操作時,應詳實記錄操作時間、水位、進水量、水里機組
發電水量、各閘門開度與放水量及合計放水量等,並保存紀錄五年。
七、各水門及相關設備應依照檢查或維護規定辦理,並詳實紀錄。
八、本水庫各相關設施於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