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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潭下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明潭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
    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頭社溪與水里溪匯流口下游之水里
    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
    )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水里壩:重力式混凝土壩,壩高六十一.五公尺,壩頂標高三百七
      十五.五公尺,壩頂長三百十四公尺,壩頂寬六.二公尺。
(二)溢洪道:設雙索雙捲筒捲揚式弧形閘門三座,由左至右編號為第一
      號至第三號,各門寬十公尺,高九.四一公尺,底檻標高三百六十
      五.三公尺,最大放流量一千二百七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設油壓吊桿式弧形閘門四座,由左至右編號為第一號至第
      四號,各門寬四公尺,高四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二十五公尺,最大
      放流量一千六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四)河道放水口:於第二號溢洪道下方,設油壓吊桿式弧形閘門一座,
      門寬二.四五公尺,高二.八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三十七公尺,最
      大放流量一百六十六.八秒立方公尺。
(五)水里機組取水口:設橋式吊門機直提式閘門一座,取水供水里機組
      用,門寬四公尺,高四.七五公尺,底檻標高三百三十七公尺,銜
      接隧道直徑三.二公尺,設蝶形主閥一座控制發電放水,最大放流
      量三十七.二秒立方公尺。
(六)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位於水里壩左岸上游,尾水道出口寬十二公
      尺,高七.九五公尺,設鋼索直提式閘門六座,由右至左編號為第
      一號至第六號,各門寬四.四三公尺,高五.三七公尺,並設有攔
      污柵,最大出水量四百九十二秒立方公尺。六座閘門直井上部為連
      續吊門機房,設二台行走式吊門機,供六座閘門共用。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
      1.平時關閉;當颱風或豪雨情況或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時,啟用
        閘門排洪或放水,單獨開啟一門時,僅能開啟第二號閘門,開啟
        二門時,僅能同時開啟第一號及第三號閘門。
      2.得配合排砂道閘門或水里機組取水口開啟時時放水,放水時河道
        放水口閘門應關閉。
      3.當水庫水位標高達三百六十五.三公尺以上時,開啟閘門前應先
        相對調整排砂道閘門開度,避免水庫放水流量突增情形。
      4.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關閉;當颱風或豪雨情況,已啟用河道放水口閘門或水里機
        組取水口,水庫水位仍持續上升或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時,排砂
        道閘門可配合溢洪道閘門同時啟用放水。
      2.單閘門操作時,依序開啟第三號、第四號、第二號、第一號閘門
        ;雙閘門操作時,除第三號及第四號閘門在水位標高三百七十二
        公尺以上時,不得同時開啟外,其他雙閘門可任意組合;三閘門
        操作或四閘門操作時,可任意組合,不受水庫水位限制。閘門開
        啟時,各閘門開度應相同。
      3.本水庫有排除淤積需要時,或為配合上游明湖下池水庫排砂操作
        時,啟用閘門;水庫排砂操作後,關閉閘門,在水位再蓄達標高
        三百六十公尺時,再度啟用以排除靜水池之淤積物。
      4.為隧道、壩體檢修等需要降低本水庫水位時,開啟排砂道閘門,
        進行水庫水位洩降或調節性放水之操作。
      5.為因應系統供電、本水庫設備檢修或緊急事故,得開啟排砂道閘
        門進行調節性放水,調節下池水庫水位。
      6.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二。
(三)河道放水口閘門:
      1.配合水里機組取水口或排砂道閘門同時啟用。
      2.於水里機組取水口關閉或水庫水位標高三百五十公尺時,啟用排
        放本水庫進水流量。
      3.開啟溢洪道閘門前,應先關閉河道放水口閘門。
      4.閘門開度與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三。
(四)水里機組取水口閘門:
      1.於排洪或進行調節性放水時,開啟協助排洪或放水。
      2.平時保持全開狀態置於壩頂上,由蝶形主閥控制發電用水,閘門
        於機組或主閥大修等長期不發電時關閉之。
(五)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閘門:平時閘門全開存放於承樑上,於機組內
      檢修或大修時關閉。


五、各水門均有電動操作設備,可於現場操作,亦得於明潭電廠控制室以
    遠方遙控操作。


六、各水門運轉操作時,應詳實記錄操作時間、水位、進水量、水里機組
    發電水量、各閘門開度與放水量及合計放水量等,並保存紀錄五年。


七、各水門及相關設備應依照檢查或維護規定辦理,並詳實紀錄。


八、本水庫各相關設施於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
    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