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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一、經濟部及國防部為推動工業合作、建立國防自主能量,並協助國內產業提
    升競爭力,特設跨部會之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工業合作推動策略、發展方針之審議。
    (二)工業合作執行規範之審議。
    (三)工業合作運用需求項目之審議。
    (四)工業合作業務之統合、協調、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與工業合作有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由經濟部及國防部常務次長兼任共同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置委員
    十一人,其中二人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與國防部軍備局局長兼任,並
    為執行秘書,其餘九人,就下列機關代表與人員聘任:
    (一)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科技部次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經濟部技術處處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通信電子
        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三)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四、本會設工業合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擔
    任召集人,由國防部軍備局局長擔任協同召集人,並置主任一人,由召集
    人指派相關人員擔任,襄助召集人辦理各項工作推動之相關事務;推動小
    組置委員十三人,就下列機關代表與人員聘任:
    (一)經濟部技術處副處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處長、國防部通信電子
        資訊參謀次長室處長、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陸軍司令部後
        勤處處長、海軍司令部後勤處處長及空軍司令部後勤處處長。
    (二)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五、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工業合作執行規範之研議。
    (二)工業合作個案計畫申請之審查。
    (三)工業合作個案計畫之管考。
    (四)其他與工業合作有關推動事項之研議。
六、本會及推動小組委員由經濟部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由機
    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及推動小組之推動工作及議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或委託
    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八、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
    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或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
    推動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
    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或職務代理人
    代理之。
    本會及推動小組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
    言及審議。
九、本會及推動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及國防部共同分擔,並依規定循預算
    程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