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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為規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閘門之啟用標準、時間
    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門如下:
(一)大壩:三心雙向彎曲變厚度混凝土薄拱壩結構,壩頂標高一百七十
      二‧五公尺,壩體高度一百二十二‧五公尺,壩頂長度五百一十公
      尺,壩頂寬度七公尺。
(二)壩頂溢洪道:壩頂溢洪道為臥箕式溢流堰,堰頂淨寬共一百一十二
      公尺,溢洪道堰頂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壩頂溢洪道設弧型閘門八
      座,閘門由左岸向右岸依序編號為第一號至第八號閘門,每座寬十
      四公尺,高九‧三公尺,閘門頂標高一百七十‧三公尺。設計最大
      放流量七千六百七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洪隧道:排洪隧道為圓型,設於右岸,全長二百九十七公尺,入
      口底檻標高一百零五公尺。排洪隧道設二座固定輪控制閘門,每座
      寬四公尺,高六公尺。設計最大放流量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
(四)沖刷道:沖刷道共三道,閘門由左岸向右岸依序編號為第一號至第
      三號閘門,每道長二十六公尺,進口底檻標高一百公尺,固定輪控
      制閘門三座,每座閘門門寬二‧五公尺,高三公尺。三道沖刷道設
      計最大放流量七百秒立方公尺。
(五)河道放水口:河道放水口長三十三公尺,底檻標高八十五公尺,管
      徑一‧六公尺。出口設何本閥,孔徑一‧四公尺。設計最大放流量
      四十七秒立方公尺。
(六)電廠:電廠裝置七萬瓩發電機一組,最低發電水位標高一百二十一
      公尺。


四、本水庫執行防洪運轉,應依下列規定操作閘門:
(一)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時,應優先開啟壩頂溢洪道閘門
      。但八座閘門全部開啟後,仍不足宣洩洪流時,得開啟沖刷道,再
      不足,則以排洪隧道洩洪;水庫水位低於標高一百六十一公尺且進
      水流量超過附表一各水位對應之流量時,得開啟沖刷道或排洪隧道
      洩洪。
(二)壩頂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八座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且原則上以
      每隔三十公分為一級操作。
(三)沖刷道、排洪隧道閘門之操作,依必要情形開啟對應閘門。
(四)各類閘門之操作,每小時得調整一次,如遇水庫進水流量迅速增加
      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加閘門開度並調整次數。
(五)為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淤積情況時,得開啟沖刷道洩洪。


五、壩頂溢洪道閘門操作程序如下:
(一)開啟時,應依由外而內,先左後右順序操作開啟至同一開度,其順
      序為一號閘門、八號閘門、二號閘門、七號閘門、三號閘門、六號
      閘門、四號閘門、五號閘門。
(二)關閉時,按開啟順序分別操作關閉至零。
(三)操作方式分現場操作及遙控操作二種。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六、沖刷道閘門操作程序如下:
(一)控制閘門開啟時,應依下列方式開啟閘門:
      1.開啟單門時,以開啟二號閘門為原則。
      2.開啟雙門時,以一號閘門、三號閘門之開啟順序為原則。
      3.開啟三門時,以開啟一號閘門、三號閘門、二號閘門之開啟順序
        為原則。
(二)關閉時,按開啟順序分別操作關閉至零。
(三)操作方式分現場操作及遙控操作二種。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七、排洪隧道閘門操作程序如下:
(一)開啟控制閘門時,應依一號閘門、二號閘門之順序操作。
(二)關閉控制閘門時,應按開啟順序分別操作關閉至零。
(三)操作方式分現場操作及遙控操作二種。
(四)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


八、河道放水口操作程序如下:
(一)開啟何本閥前,應先檢視並俟環滑閘門全開後,再全開何本閥。
(二)操作方式分現場操作及遙控操作二種。
(三)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四。


九、發電進水口控制閘門操作方式分現場操作及遙控操作二種,遙控操作
    可由桂山電廠或翡翠電廠操作。


十、各閘門操作以遙控操作為原則。但於維修保養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


十一、平時發電或放水時,於放水前十分鐘,向下游地區發布放水警報,
      俾在河床活動民眾儘速遠離。


十二、本水庫各閘門如有開啟或關閉之動作時,應記錄於相關報表中。


十三、本水庫各閘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其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十四、各閘門之操作測試得視情況實施有水試操作或無水試操作,有水試
      操作開度以不大於三十公分為原則,無水試操作得採全開或全閉操
      作。


十五、本水庫如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翡管局得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及臺北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