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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
    淡水河系新店溪支流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水力用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
      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
      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豐枯情形。
(五)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聯合運用以滿足供水範圍之家用及公
      共給水原水水量及下游河道生態基流量之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持續性降雨:非颱風、豪雨期間,致水庫水位持續上升之降雨。
(九)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經由溢
      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十一)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前,
        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翡
    管局協商同意後辦理。


六、本水庫蓄水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聯合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本水
    庫運用規線共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水位界限,如附圖
    及附表。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中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得視天候狀況增加放
      水量以調控水庫蓄水量。
(二)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以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得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
      準及方式,翡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
      方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五)枯旱時期需配合區域調度時,依本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
    為原則。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九、翡管局為維修需要、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水庫淤積,得開啟沖刷道、
    河道放水口、排洪隧道、溢洪道或經電廠發電放水。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則操作:
(一)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最大放
      水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洪峰流量時,以不超過水
      庫進水流量之原則放水。
(三)連續兩小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時,洩洪流量不得
      超過洪峰流量。


十一、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上限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放水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十二、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
      央氣象局、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本部水
      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
      在不影響本水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石門水庫聯合防洪
      運轉。


     第 四 章 放水警報及通知
十三、本水庫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放水流量未造成直潭壩
      溢流時,翡管局應於放水十分鐘前,向水庫下游至直潭壩河床警戒
      區域發布廣播警報,俾在河床活動民眾儘速遠離。


十四、本水庫之放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以上且造成直潭壩溢流時
      ,翡管局應於預定放水或洩洪二小時前,將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
      定洩放量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本部水利署北
      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俾分
      別轉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
      通知相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期間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時,翡管
      局得視需要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五、本水庫放水或洩洪期間增減放水流量,翡管局不再發布廣播警報。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
      為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水
      庫水位以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
      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無法事
      先通知或通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臺北市政府及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