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三)經濟部公文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本局公文辦理效率,樹立文書管理品質標竿。
(二)落實本局公文檢核機制,提升公文辦理時效及品質。
三、公文處理
(一)公文之處理,如確屬權責範圍事項,應逕行處理;如需徵詢有關機關
意見,仍應注意公文處理時效,不得延誤公文回復期限。
(二)辦理重大或具時效性之會簽公文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主政單位
(1) 簽陳內容應完整妥適。
(2) 確認會簽之必要性。
(3) 預留會簽與批核時間。
(4) 親會面洽。
(5) 涉二個以上單位,得同時分會或先會商作成決定後再簽辦。
(6) 責成專人盯催簽辦進度並掌握時效。
(7) 如受會單位有歧見,應請單位主管積極主動與受會單位溝通及
取得共識,必要時敦請主任秘書協調。
(8) 視需要改採後會方式。
2.受會單位
(1) 會簽內容簡明具體。
(2) 責成專人盯催受會進度並掌握時效。
(3) 如有歧見,應請單位主管積極主動與主政單位溝通及取得共識
,必要時敦請主任秘書協調,儘量避免退文。
四、公文流程管理
(一)公文處理時限
1.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 件:三日。
(3) 普通件:六日。
(4) 經濟部交辦之案件或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案情特殊或情況緊
急者,應即時內部討論與電洽會辦單位,確定簽辦方向,適時
由承辦人員持陳、持會及送發;部收文亦應優先辦理,並以二
日內辦結為原則。
(5) 限期公文: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來
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
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
機關確認。
(6) 專案管制案件:
每一專案管制案件依業務性質得有不同處理時限,但一次得申
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一個案處理時限即以申
請奉准之預定完成時間為據。但有行政調查權之機關為辦理調
查事項,並敘明法規依據者,不在此限。
應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各工作要項之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列
出擬辦時間進度。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
願案件及其他訂有限辦日期之案件,分別依各該案件所訂期限辦理
管制。
3.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前,應依規定申請展期,部收公文
歷次展期合計超過三十日時,應報請部次長核准,並會知管制單位
列入管制。
(二)公文時效管制稽催
1.承辦人員自我檢查
(1) 各單位承辦人員應追蹤承(會)辦公文流程,並儘速辦理結案
,以提升行政效率。
(2) 本局公文線上簽核管理系統於公文到期前一日、當日與逾期後
均發送稽催通知,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敘明理由主動辦
理線上展期作業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3) 於公差、請假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避免積壓
延誤。
2.各單位查催
(1) 各單位登記桌或指定專人定期列印或傳送逾期案件資料,提醒
承辦人員辦理展期作業,並提供單位主管查催資料。
(2) 各單位科長應協助單位主管督促所屬人員於期限屆滿前辦結,
以提升公文品質。
3.專責管制單位(本局秘書室)稽催
(1) 適時檢查各單位有無規避管制及稽催等情事。
(2) 案件辦理天數合計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承辦人員應於收到秘書
室電郵通知後填寫「公文處理流程個案分析表」,並經單位主
管核准後送秘書室按月陳報。
(3) 部收文如遇有特殊情形致未能依限辦結者,承辦人員應於收到
秘書室電郵通知後儘速辦理展期作業;部收公文累積展期超過
三十日以上時,應報請部次長核准,並會知經濟部總務司列入
管制。
(三)公文改分及提陳作業
1.經濟部公文:
(1) 本局收到經濟部分文,如認非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於一日內
填寫公文改分單並檢附來文,逕送主辦單位,並副知經濟部總
務司。
(2) 落實經濟部不二次改分原則,接獲改分之單位應即承辦或協調
分辦,不得退回、改分其他單位;倘仍認不宜主政者,應於當
日之內填寫公文提陳單及檢附來文,簽報經濟部主任秘書核處
。
(3) 部收公文時效起算日係由經濟部收文次日起算,為避免影響主
辦單位處理時效,確實於收文後一日內完成改分作業。如已逾
公文處理時限,原承辦人應填寫公文展期單,報請權責主管核
准後,併同原卷及改分單逕送受移單位。
2.本局公文:
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於一日內應(或於
公文線上系統填寫「改分銷號申請作業」)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同
意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
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陳請首長或其指定
專人協調判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五、公文檢核
(一)檢核對象:本局各一級單位及所屬各分局。
(二)檢核小組:由本局各一級單位遴派科長級以上或熟悉業務人員組成。
(三)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以「經濟標準檢驗局公文檢核項目表」為原則
(如附表),必要時得增訂之。
(四)檢核方式
1.檢核小組每年度定期辦理檢核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核之。
2.本局各一級單位及所屬各分局以每二年受檢核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增減之。
3.檢核小組以個案抽查、書面審查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並由各檢
核人員依檢核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以五件(案)至十件(案)
為原則。
六、評分及獎懲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五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檢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各嘉獎二次。
2.檢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各嘉獎一次。
3.檢核成績列為乙等者,不予敘獎,單位應加強文書作業及管考。
4.檢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各申誡一次。
5.檢核成績列為丁等者,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各申誡二次。
6.檢核成績獲列為甲等以上者,如檢核項目中任一檢核內容經評定為
零分者,則不予敘獎。
七、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積壓公文者,由各類公文管制
單位或原承辦案件單位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據下列公文個案懲處標準
,簽報局長核處。
(一)無正當理由逾限未滿十五日,予以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無正當理由逾限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申誡一次。
(三)無正當理由逾限三十日以上,申誡二次。
(四)因前開公文逾期處理,致嚴重影響案件之執行者,得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