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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辦理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深層海水:指海洋斜溫層內且深度二百公尺以下,具低溫、潔淨及
      富含營養鹽之海水。
(二)深層海水原水:指未經處理之深層海水。
(三)驗證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
      。


三、深層海水原水之型式係指深層海水原水之取水源頭座標及深度。


四、申請人得依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申請深層海水原水
    委託試驗,驗證機關受理後應赴廠取樣,依 CNS 15091-12 「深層海
    水檢驗法-磷酸鹽之測定」及 CNS 15091-13 「深層海水檢驗法-矽
    酸鹽之測定」檢驗,並核發產品試驗報告。


五、工廠檢查規定
(一)申請工廠檢查應檢具申請書、廠場基本資料表、工廠檢查作業要點
      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辦理:
      1.縣(市)政府核發深層海水原水取水設施許可函影本。
      2.工業技術研究院或其他第三公信團體核發之深層海水原水水下管
        線定位證明。
      3.深層海水原水取水設施配置圖(含管線配置圖)。
      4.深層海水原水水質監測計畫(含水質檢測方法概要)及最近三個
        月水溫監測及取水量資料影本。
      5.深層海水原水輸送管路維護保養計畫。
      6.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二)驗證機關執行工廠檢查時,應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符合深層海水原水取水之設備、設備正常運作及定期維護保
        養。
      2.具有深層海水原水取水流程且符合需求並建立所需之技術資料,
        同時取水流程具有適當之管制點並正常運作。
      3.訂有深層海水原水輸送管路維護保養計畫,定期維護保養輸送管
        路,並保存紀錄至少三年。
      4.具有濁度測定儀器、鹽度測定儀器、自動流量記錄器、溫度記錄
        器、酸鹼度計、天平等基本檢測設備,並定期校正測試。
      5.具有深層海水原水適當之專業檢測人員且經過適當訓練。
      6.檢測設備已完成追溯國家標準之校正。
      7.訂有深層海水原水水質監測計畫,定時監測取水量、水溫、鹽度
        、濁度及酸鹼值,並保存紀錄至少三年。
      8.建立深層海水原水供水紀錄表、銷售紀錄表及溫度紀錄表。
      9.深層海水原水之磷酸鹽及矽酸鹽濃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91-12  及 CNS 15091-13 之規定。
(三)檢查人員應填具「深層海水原水取水工廠檢查紀錄」(附件)一式
      二份,經檢查人員及工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廠場一份
      留存。
(四)工廠檢查相關資料由受理驗證機關保管,保存年限為三年。
(五)發生颱風、地震或其他可能影響取水及輸送管路穩定之環境變動時
      ,廠場應採行必要措施以確保原水品質。如有重大異常發生時應主
      動通報驗證機關進行取水設施檢查或申請相關異動事宜。
(六)認可登錄廠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於驗證機關登錄平台,登錄前一個月
      每日深層海水原水產製產量、平均溫度、銷售量等相關資訊。
(七)登錄廠商應配合標準檢驗局及驗證機關之其他必要管理措施。


六、驗證證書規定
(一)深層海水原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僅證明產品為特定取水源頭座標
      及深度,其有效期限為三年。
(二)驗證標誌圖式及標誌下方代碼如下:
      1.驗證標誌圖式:依據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之零組件產品
        規定繪製。
      2.標誌下方碼:產品類別為 DSW;測試領域為 DH 。
      3.標誌範例如下:

      註:V30001  為識別號碼,不同申請人有不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