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應用親等關聯資料辦理個人申請口罩
等防疫物資(下稱防疫物資)輸出業務,為落實維護資訊安全,避免資料
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一)法條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
應變處置或措施及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業務名稱: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
(三)業務範圍: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疫需要,防疫物資輸出許
可證申請系統傳送收件人及寄件人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介接親等關
聯系統檢核。
(四)本局與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之受託廠商人員使用本資料,如
資料查詢、資料維護等應依本要點管理、查核及接受稽核。
三、使用者管理:
(一)民眾
1.線上申請
申請人於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申辦輸出業務,需填寫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號碼、驗證碼欄位,經手機簡訊驗證通
過後,進入系統填寫寄送對象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別、地
址等欄位。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填妥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書面申請書,以傳真、電郵或親臨
本局辦理,由本局承辦同仁於系統後台進行資料登載收件者及寄件
者雙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等欄位,且處理書面申請時僅
能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
(二)本局使用人
1.本局使用單位之承辦人欲申請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之後臺
帳號,應填寫資訊作業需求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資訊中心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授權使用;使用者離職或職務調整前七日內,需
提出停止使用申請。
2.使用單位之承辦人對其帳號及密碼負有保密之責,不得洩露與職務
無關之人;密碼至少三個月內須更換一次。
3.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關閉查詢系統,以
免遭他人冒用。
(三)受託廠商如具維護及存取親等關聯資料權限,視為機關使用者,並須
遵循機關使用者之同等規範,另受託廠商必須使用唯一識別碼登入,
非必要不得使用特權帳號。
四、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防疫物資輸出許可證申請系統透過應用程式編譯介面介接親等關聯系
統,傳送民眾填寫之收件者及寄件者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確認雙方
是否屬配偶或二親等內關係之查驗結果,於系統記錄查驗日期、時間
、收件者及寄件者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查驗結果等欄位,並保存三
年。
(二)親等關聯資料檔案建置在可攜帶式儲存媒體上者,應覓妥儲置地點並
上鎖管制;建置在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上者,該部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限定使用範圍及權限。經授權取得之親等關
聯資料,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
(三)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檔案,應經簽報核准後銷毀。
(四)每半年應檢視親等關聯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情形,如已無需求者,應
函請資料提供機關終止該連結作業。
五、定期查核及稽核:
(一)本局業務單位經由網路連線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有其必要之目的性
,其直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單位使用記錄應按季彙整,供查核人員
查驗,每季抽查比率至少為查詢件數之百分之七十,每季抽查筆數不
得少於十筆,查詢總筆數少於十筆者,應全數查核。
(二)本局政風室應會同資訊中心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使用單位
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如有異常,查明後依規定查辦。
(三)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時,本局資訊中心、政風室及使用單位應派員
配合稽查作業,並出示各單位使用記錄及相關表件,以供提供機關審
查。
(四)本局應每半年辦理委外廠商維護及存取親等關聯資料之稽核工作,並
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三年備查。
六、相關法律責任:
(一)不當使用親等關聯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
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時,由使用者或本局依個資
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責,並得依個資法第三十條適用國家賠償法規
定;應負之行政責任,由本局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
(二)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受託廠商視同委託機關,機關應規範受託廠商
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或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
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應負之責任。
(三)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