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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廉潔風氣,獎勵及表揚廉潔楷模,依據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
三、 前點人員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遴薦之:
(一)維護政府採購品質:針對採購業務提出興利措施或預警作為;於專業性採購
      案件,獲採購主管機關選為優良採購人員或採購案件,或於採購程序中,發
      現異常或違失情事並能依法妥處者。
(二)發掘或協辦貪瀆不法案件:配合辦理專案清查(稽核)作業、主動發現或提供
      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貪瀆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
      廉潔形象,具有貢獻者。
(三)行政透明節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如落實內部控制制度、陽光法
      案及提升行政透明度等經機關採用。執行職務時,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
      公帑,於機關廉潔風氣具有貢獻者。
(四)強化機關安全及保密措施:協助辦理機關設施維護工作,落實資訊安全稽核
     ,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者。
(五)其他廉潔事蹟: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協助推動廉政宣導、廉能作
      為,對提升國家或機關(構)廉潔風氣及形象,具有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或參加審議: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遴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本部獎勵廉潔楷模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本部各單位及部屬各機關(構)應就
      前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第三點獎勵條件之員工,填
      具「機關(構)廉潔楷模推薦表」及「經濟部廉潔楷模實施要點推薦項目表」
      (如附表一、二),於每年度上半年規定期限內函送本部政風處彙辦,逾期視
      同放棄。
(二)審查
      本部各單位及部屬各機關(構)提報廉潔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潔事蹟,先
      由本部政風處初步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後,再提請本部獎勵廉潔楷模
      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
      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人事處、會計處、法規會及政風處等單位主管五人組
      成,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審事宜,本部政風處負責秘書作
      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四)名額
      每次辦理評審,以擇優評定不超過十人由本部公開表揚為原則,評審小組亦
      得斟酌廉潔事蹟適度增加名額。
(五)核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潔楷模人員,由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後,於公開場合予
      以表揚,頒發獎狀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品,以資獎勵。
六、經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薦廉潔楷模,而未獲選者,得由原推薦機關(構)
    自行表揚獎勵。
七、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八、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
    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潔楷模如發現有事蹟不實者,由本部撤
    銷之。
九、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