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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潭壩運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直潭壩(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新店溪水源,供家用及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管理機關,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溢洪道。
(二)取水口。
(三)河道放水口。
(四)輸水隧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
      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為標高四十四‧七公尺至四十二‧五公尺。


六、本水庫所攔蓄之水量係供應北水處原水之取用,經淨水處理後供給大
    臺北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量視供水區域需求作機動調整。


七、本水庫蓄存南勢溪及北勢溪合流之新店溪水量,以利用南勢溪流量為
    主,如不足需求時,再請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增加放水量補足,以維
    持本水庫及青潭堰之正常運轉。


八、配合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需要或特殊原因時,得調節性放水調降
    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洪水期間依上游水文氣象及河川流量進行運轉操作,不具滯洪
    及調洪功能。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於颱風、豪雨情況或上游水庫發布洩洪通知,
      進水流量未達三千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預先調降水
      庫水位至標高四十二公尺以上。
(二)洪水期間:當本水庫進水流量達三千秒立方公尺以上時,進行洩洪
      操作,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
      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十一、本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
      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市政府與
      新北市政府及各所屬水利局、警察局、消防局、新店區公所等機關
      轉知所屬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當本水庫發生特殊洪水或設施異常狀況時,應即時採行緊急處理,
      開啟溢洪道閘門緊急放水因應。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