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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民眾瞭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之相關辦理內容,並建立民眾參與機
    制,特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或民間團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機關,為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以下簡稱各河川
    局)、水利規劃試驗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本注意事項所指民眾參與機制整體規劃架構如附圖一,其主要內容包
    括如下:
(一)成立在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由各河川局邀請轄區內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成立諮詢小組
      ,開會時並邀相關機關、單位參加。
(二)辦理溝通活動:本計畫規劃(含規劃檢討)及治理工程應適時召開
      說明會對外說明;另針對外界關切或重大案件,各執行機關得以成
      立工作坊或舉行座談會等方式加強對外界溝通。
(三)指定溝通窗口:各執行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本計畫溝通窗口,持續
      與民眾進行溝通,以利意見交流。
(四)重要資訊公開:本計畫重要內容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資訊
      ,並由本部水利署設置專屬網站辦理。


五、各河川局應成立諮詢小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諮詢小組委員:
      1.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河川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至四
        人,由本計畫轄區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指定高階人員
        一人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諮詢委員外,其餘諮詢委
        員由各河川局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1)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
          領域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2)民間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3)個案所在流域(集水區)內民間團體代表數人。
      2.各河川局應建立諮詢小組人才資料庫,召開諮詢小組會議時應依
        照擬討論項目所在流域(集水區)之不同,以機動方式自人才資
        料庫中邀請長期關心該流域(集水區)之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員
        。
      3.諮詢小組委員組成與人數,各河川局得依不同階段實際執行內容
        ,本權責彈性調整,但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之委員人數
        合計不得低於諮詢小組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4.各河川局於召開諮詢小組會議時,除邀請諮詢小組委員及於業務
        範疇內各河川局之規劃、工程及資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水利、水土保持及雨水下水道等相關業務課室代表參加外,並應
        依照每次諮詢小組會議擬討論項目另邀請涉及之農田水利、農糧
        (漁)業、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5.民間團體可參考「臺灣河川社群名錄」(如附表一)、「水患治
        理監督聯盟」、「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及其他關心當地水患治
        理問題之各民間團體。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需參照成立相關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任務:
      1.聽取各執行機關針對本計畫推動情形報告並提供在地意見。
      2.協調整合在地需求及意見,納入計畫推動參考依據。
      3.其他本部交付之意見諮詢及協調事項。
(三)諮詢小組運作注意事項如下:
      1.諮詢小組委員得儘量參與規劃(含規劃檢討)及治理工程相關溝
        通活動,以提供在地專業意見。
      2.各執行機關應於諮詢小組會議中報告規劃及治理工程溝通活動辦
        理情形與規劃成果初稿內容,諮詢小組委員可對所參與之溝通活
        動進行補充說明。
      3.針對外界關切、屬重大案件之治理工程設計內容,執行機關應於
        諮詢小組會議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應包含治理工程所採改善方
        案、工程範圍、設計理念及工程預期效益等。
      4.針對外界關切、屬重大案件,或民眾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提出異議
        ,經執行機關認為對已達共識並作成之決定有再檢討修正之必要
        時,應提報於諮詢小組會議中討論,作為機關決策之參考。
      5.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時,執行機關應介紹各件規劃(含規劃檢討)
        及治理工程溝通窗口(主辦),俾未來如需現場勘查或意見表示
        時,民眾可逕向溝通窗口反映。
      6.諮詢小組會議中民眾所提各種意見及討論內容均應詳實列入會議
        紀錄內。
(四)各河川局至少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諮詢小組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
      臨時會議。
(五)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委
      員時,得依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
      要之費用。
(六)會議相關幕僚工作及所需經費由各執行機關負責辦理及籌應。


六、執行機關辦理溝通活動時,除依下列原則辦理外,應事先通知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辦公室,請村、里長辦公室確實代
    為轉知民眾,並請村、里長辦公室配合將開會訊息公布於教會、廟宇
    等宗教信仰場所週知:
(一)規劃地方說明會:執行機關辦理規劃及規劃檢討,應邀請民眾與相
      關機關、單位召開二次地方說明會,將地方意見詳細檢討後具體回
      應,並融入規劃方案中,如屬重大關切案件且地方意見無法達共識
      時,規劃執行機關得適時再召開說明會,或以工作坊、座談會等方
      式加強與民眾溝通。(民眾參與規劃時程與方式如附圖二)。
(二)治理工程提報說明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工程執行計畫書
      提報至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前,應先邀集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召
      開治理工程提報說明會,將地方意見檢討納入提報內容。
(三)治理工程設計過程中,如屬重大關切案件且地方意見無法達共識時
      ,治理工程執行機關得適時召開說明會,或以工作坊、座談會等方
      式加強與民眾溝通。(民眾參與治理工程時程與方式如附圖三)。
(四)施工協調說明會:
      1.工程於完成決標後,執行機關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
        回覆民眾疑慮,並視需求召開協調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期程
        及預期效益,協調各項施工介面、交通環境維持及地方協助配合
        等事項。
      2.工程施工期間民眾可循「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程序全程
        監督(民眾參與施工中工程時程與方式如附圖四)。


七、各執行機關應指定溝通窗口,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執行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單一溝通窗口(業務主管及主辦各一人
      )與民眾進行實質溝通。
(二)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
      並追蹤各項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
(三)執行機關應將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口及規劃(含規劃檢討)與治理
      工程個案溝通窗口,連同諮詢小組委員及民間團體之窗口人員名單
      (如附表二)報本部水利署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八、本計畫重要內容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並以下列方式公開於本計
    畫專屬網頁:
(一)本計畫重要內容及會議資料(含各溝通活動、工程核定內容及諮詢
      小組會議等),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並公開於本部水利
      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
(二)前項屬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除循本計畫規定程序專案提報至本部水利署外,應於相關公文
      書發出時同步送請各河川局協助置於本部水利署之「流域綜合治理
      計畫」專屬網頁上,即時公開相關資訊。


九、諮詢小組委員及各溝通窗口人員之姓名、單位聯絡電話應公開於本部
    水利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


十、執行機關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於不違反原水患治理目的、工程
    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並符合法令之原則下妥善處理。


十一、各執行機關應於諮詢小組會議召開完成一個月內,將諮詢小組會議
      紀錄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在地諮詢小組會議辦理情形表(如附表三
      )函送本部水利署公告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並於彙
      整完成後提送本計畫審查工作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