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或外貿協會(以下簡稱貿協)之駐外單位(以下簡稱駐外各單
位),均需承辦駐外經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並就不同業務
分別向國內主管單位負責。至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
外單位時,其工作之劃分除依上述工作項目表規定者外,依下列原則
處理:
(一)外商查詢貿易機會之處理:
1.駐外各單位均應即時回應外商查詢之貿易機會,以爭取時效。貿
易機會之處理流程統一採用貿協建置之國外買主客戶關係管理系
統,除完整鍵入外商採購資訊外,亦須於該系統之回函管理功能
即時推介適合國內廠商予買主。
2.前目系統之操作,由貿協提供中英文使用手冊,並協助輔導駐外
各單位人員操作各項功能。
3.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協駐外
單位為主辦單位並回覆處理,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協辦單位。如貿
協駐外單位遇有投資查詢案件或獲悉潛在赴臺投資機會時,應函
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並迅速轉知經濟部駐
外單位辦理。
4.駐外單位之買主洽邀及貿易機會執行績效,由貿協按季提供統計
表予貿易局作為考核參考。
(二)國內廠商查詢案件之處理:
1.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一個駐外單位時,在處理國內廠商查詢商機
案件時,一律以本身名義對駐在國有關單位行文,並答覆廠商,
其處理情形併列入工作月報。
2.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協駐外
單位統一處理並復,如統一處理有困難,應由該二單位協調處理
方式並報貿易局備查。經濟部駐外單位收到國內廠商查詢案件時
,除即移送貿協駐外單位外,並應即函覆廠商說明已轉請貿協駐
該地單位處理。貿協駐外單位答覆廠商時,應敘明係依據經濟部
駐外單位移文辦理,並將復文副知經濟部駐外單位。
(三)海外商情之蒐集:
國內各機關派駐國外單位應積極蒐集駐在國經貿、財政、金融等之
政策、法令措施、統計,尤其注重與我貿易有關之各項進出口管制
、匯率、關稅、配額等資料,暨貿易機會以外之個別產品商情,及
駐在國產業政策、投資環境、法規資訊簡介等,並視內容之屬性、
重要性及時效性,以公文、電郵、商情網路上傳、航郵等方式及依
下列原則陳報國內相關單位,駐外單位間亦宜進行資訊之交換與分
享:
1.貿協駐外單位蒐集資料及商情一律函報貿協處理,其屬駐在國總
體經濟、貿易法令、貿易障礙、進出口管制、關稅變動、貿易統
計、匯率、配額等資料並應檢附附件副知貿易局。
2.貿易局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資料內容分函有關政府機關及民
間工商團體參考;貿協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內容予以發布或
整理研究分析後編刊出版,分送業者參考。貿易局及貿協利用前
目資料時,應註明資料來源。
(四)商展及訪問團之協助及接待:
貿協參加駐在國商展,廠商自行參加駐在國商展、貿協及各工商團
體籌組貿易訪問團赴駐在國訪問及廠商個別赴駐在國拓銷等,依下
列原則辦理:
1.在駐在國有貿協單位者,由貿協主辦,同一城市或地區設有經濟
部駐外單位時,並應通知該單位以資聯繫及協助。貿協在首次通
知其駐外單位辦理各項拓銷活動時,亦應副知經濟部駐外單位。
2.在駐在國有經濟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單位者,由經濟部駐外單位
負責辦理。
(五)外國政府官員或工商界人士之訪華:
1.外國政府財經官員訪華,不論有無邦交,駐外單位一律函報貿易
局辦理。
2.外國工商界團體或重要工商界人士訪華,不論有無邦交,駐外單
位一律報貿協或相關公協會主辦,並副知貿易局,但由政府機關
邀請者,不在此限。
(六)貿易糾紛:
駐外各單位接獲駐在國廠商有關與我廠商貿易來往發生貿易糾紛或
其他需我政府協助解決案件,得備文連同有關文件逕送貿易局處理
。
(七)偽標產地及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
駐外各單位接獲我國廠商產品涉嫌仿冒商標、侵害專利或偽標產地
案件,應逕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一八五號)查
究,並副知貿易局及相關駐外單位。
(八)商務會報功能之加強:
1.為加強在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駐外各單位分工合作,得由經濟部視
需要指定一駐外單位主管為總協調人,成立某地區或國家商務會
報,定期召集貿協駐外單位協商年度工作計劃、當地市場拓銷、
國內訪團接待安排、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國外政府採購標案、協調
貿易糾紛等事宜,並將結論或建議報送貿易局並副知貿協。
2.貿協駐外單位向貿協函報年度工作執行計畫及月、季或年執行成
果時,應副知主管轄區之經濟部駐外單位。
二、貿易局對貿協及工商團體推廣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一)貿協辦理各項國外推廣活動應加強與經濟部駐外單位聯繫。
(二)貿協應於活動辦理完畢時,請參加廠商填報問卷,將相關統計數據
併檢討及建議事項,按月提報於工作報告彙送貿易局備查。
三、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貿協駐外單位而無經濟部駐外單位,或僅有經濟
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駐外單位,或兩者皆無之分工:
(一)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貿協而無經濟部駐外單位,由貿協承辦駐外經
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
(二)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經濟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駐外單位,由經濟部
駐外單位承辦駐外經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貿協宜協助經
濟部駐外單位在駐在國推廣貿易及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三)同一城市或地區均無經濟部或貿協駐外單位,依經濟部暨貿協駐外
單位轄區劃分表之轄區劃分原則辦理。倘有窒礙難行處,則應召開
會議重新修訂經濟部暨貿協駐外單位轄區劃分表。
四、經濟部駐外單位擬自行辦理推廣貿易工作之相關活動,其支用之經費
,原則由各駐外單位年度工作計畫申請商務專案經費支應,如有特殊
情況,得由駐外單位專案向貿易局申請。
五、為強化經濟部與貿協駐外單位間橫向聯繫合作關係,經濟部及貿協雙
方之間宜多做意見分享及交流,加強彼此間的合作及分工,並課以共
同達成各年度我國出口至駐地成長目標之責任,俾利經貿業務推動。
貿協駐外單位辦理各項經濟部委託之拓銷活動前,宜與經濟部駐外單
位進行意見交換,以確保拓銷活動成效。經濟部駐外單位於人力、經
費及時間許可下,於活動辦理期間應積極赴現場實地考察,以利於每
年年終提出整體拓銷活動之檢討及下一年度駐地拓銷工作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