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
    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
    府研究機關(構)。

第三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得因應企業需求,協助媒合企業
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下列產學合作推動事項:
一、人才培訓:指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針對所需人才之各類教育、培訓
    、培育、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
二、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指技術合作、創新應用、場域實證、協助專利申請與
    技術移轉,及提供相關諮詢。
三、新創事業培育:指創新產品與服務發展時期,引薦業界專家予以輔導、提
    供知識創造交流、空間、設施、資源整合與事業媒合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其他與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新創事業培育之相關事項。
    其他經管理處擇定之機構或團體,亦得納入管理處媒合企業辦理產學合作
    之對象。

第四條
管理處為辦理前條產學合作推動事項,得協助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申請相關政
府補助資源,以提升合作效益。

第五條
管理處為推動產學合作,得邀集產業界、政府機關(構)、學術研究機構之專
家學者提供意見。

第六條
為推動人才培訓,管理處得協助企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培訓對象以園區
內從業人員及有意願進入園區就業人士為原則。
為儲備企業所需人才,管理處得協助企業規劃人才培育計畫,培育對象以各公
私立大學校院在校生為原則。

第七條
為推動技術人員之交流,管理處得協助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學術研究機構之間
辦理專業技術交流及合作。
參與前項活動之人員應遵守技術保護及營業秘密等相關規定。

第八條
為推動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管理處得協助企業提供或捐贈儀器設備予學術研
究機構,並約定使用規範、財產歸屬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