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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公大樓員工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辦公大樓停車管理,維
    護行車及停車秩序,確保優質停車環境,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範圍:本處所屬狀元及第大樓地下二樓停車場。


三、本處大樓停車場供下列車輛停放:
(一)本處公務車輛
(二)本處員工車輛
(三)來賓(到本處洽公之外賓、臨時洽公車輛)
(四)廠商臨時卸貨車輛


四、停車租用申請及收費標準:
(一)申請資格:服務於本處現職編制內人員,但有特殊情形者,經簽奉
      首長核准辦理。
(二)申請方式及時間:本處辦公大樓汽車停車位,除公務車輛外開放本
      處同仁申請租用,申請人超過停車位數時以抽籤方式辦理,每次租
      約以一年為原則。到期日若無其他同仁等候租用,停車位則辦理續
      約,若有其他同仁等候租用,本處於各車位租賃期屆滿前 1  個月
      ,將另以公告方式重新辦理承租事宜並依抽籤方式辦理。
(三)收費及退費標準方式:
      1.辦理租用本處停車位者,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 2,500  元,按月
        繳納,本處每月至承租同仁薪資代扣並直接繳納國庫。
      2.承租同仁不得將租賃停車位轉租、分租、出租或以其他方法變相
        由他人使用,如有違反情事,本處得終止契約,當月租金不予退
        還。
      3.契約期間承租同仁如自本處調職或離職時,契約即視為終止。惟
        本處因租金已按月繳納國庫無法辦理退還作業,故承租同仁不得
        要求退還當月已繳租金餘額,承租同仁不得異議。
      4.若因停車位有閒置情形時,則提供本處同仁臨時停車使用,每小
        時收費新台幣 20 元整,惟使用臨時停車前一日應先行知會本處
        秘書室,並按月將費用繳納國庫。


五、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臨時停車外,無停車證車輛禁止進入,其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檔
      風玻璃明顯處。
(二)進入停車場車輛應遵守大樓管理人員指揮,依標線指示及專屬停車
      位停放,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
(三)損壞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停放停車場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及任何其他易燃物品,如
      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使用,個人財務、車輛毀損、遺失或發生不可
    抗拒之災害時、本處不負賠償責任。


七、未依規定申請停車之車輛嚴禁進入停車場,其拒聽勸導強行進入者,
    由大樓保全人員實施即時強制驅離措施,必要時報請大樓管理委員會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