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遵行聯合國蒙特婁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之決議,監控議定書
所列管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列管化學品)之我國消費量,使符合議定
書之規定,並依貿易法第六、十一、十六條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國際貿
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及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
二、本要點所稱列管化學品如附表一所列。
三、本要點所稱消費量,係列管化學品進口量加國內生產量減出口量之餘
數。
下列列管化學品不計入消費量。
(一)在製程中能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品。
(二)依議定書締約國認可之技術所銷毀之數量。
(三)依議定書締約國認可之必要用途。
前項列管化學品之適用範圍,俟議定書締約國會議決議後,由工
業局邀集有關單位另訂之。
四、列管化學品管制時程及削減量如附表二所列。
五、依據前點規定,我國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每一年度之最高消費量
如附表三所列。
六、列管化學品年度核配配額之總量,以前點規定所列之年度最高消費量
為上限,優先分配予使用廠商,其餘部分則依前一年實績,按比例核
算分配予進口商及國內製造工廠,由工業局於該年度前一季邀集行政
院環保署、貿易局及有關廠商會商核定。
配額經核定後,使用廠商所分配持有之配額不得再行轉讓;進口商、
國內製造工廠所分配持有之配額得進行轉讓,但彼此間配額之轉讓,
應先向工業局申請核准。
工業局得保留配額百分之十供國家建設、國防軍事及緊急處理之需要
,並得於適當時機釋出,核算分配予符合資格之廠商。
七、使用廠商申請使用列管化學品配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列管化學品所管制當年之使用配額,依前一年實際使用廠商及其
使用實績,按比例核算分配予使用廠商,但第一年,得參考實際
使用廠商所提之預估量進行核算分配。
(二)使用廠商應於管制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備齊下列文件,向工業局
申請使用配額:
1.使用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一
份。
2.管制前二年內,列管化學品生產使用數量統計表,國內採購或
委託進口者並需檢附列管化學品進貨憑證(統一發票影本),
直接進口者則需檢附列管化學品進口到貨數量統計表連同海關
進口證明書或經海關簽發之進口報單副本。
(三)使用廠商應於各列管化學品之管制期間內,按季於四十五天前提
報計畫向國內採購或進口之數量,但所提報每季額度應在全年配
額四分之一加減十個百分點之內。使用廠商直接進口或委託進口
商進口者,對進口量較少之列管化學品,工業局可依實際情況,
經會商有關單位及業者同意,核定調整各季進口量。
(四)使用廠商進口部分,憑工業局核給之列管化學品進口同意文件,
由使用廠商或委請進口商向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
限當季進口;國內採購部分,則憑工業局核給之列管化學品委託
國內製造廠商生產計畫,限於當季向國內製造工廠提領貨品。該
進口或國內採購之貨品,不得進行轉售,未能於當季進口放行或
向國內採購提貨者由工業局收回,列入次季分配使用,其年度最
後一季逾期或未完成進口或未完成向國內採購數量,於下年度配
額中加倍扣除。
(五)使用廠商應於每季開始首月月底前,將上季列管化學品進口到貨
數量統計表或國內採購提貨數量統計表,及最終產品銷售統計表
、庫存量、銷售對象,連同進貨憑證(統一發票影本)或海關進
口證明書或經海關簽發之進口報單副本,造冊後送工業局備查。
逾期未報者,視同未完成進口或未完成國內採購處理。
八、進口商申請進口列管化學品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列管化學品所管制當年進口商之配額,依前一年內實際進口商及
其進口實績,但第一年得依修正本作業要點前二年內實際進口商
及其進口實績(HCFC 量加 2.8%CFC 量),按比例核算分配。
該進口實績,不得包括使用廠商委託進口實績。
(二)進口商應於管制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備齊下件文件,向工業局申
請進口配額:
1.進口商進口印鑑卡影本一份。
2.進口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3.管制前二年內,列管化學品進口到貨數量統計表,連同海關進
口證明書或經海關簽發之進口報單副本。
(三)進口商應於各列管化學品之管制期間內,按季於四十五天前提報
計畫進口或向國內採購數量,但所提報每季額度應在全年配額四
分之一加減十個百分點之內。對進口量較少之列管化學品,工業
局可依實際情況,經會商有關單位及業者同意,核定調整各季進
口量。
(四)進口商憑工業局核給之列管化學品進口同意文件,向貿易局申請
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限當季進口,貨品未能於當季進口放行
者,由工業局收回,列入次季分配使用。其年度最後一季逾期進
口及未進口數量,於下年度配額中加倍扣除。
(五)進口商應於每季開始首月月底以前,將上季列管化學品進口到貨
數量統計表及國內銷售憑證、庫存量、銷售對象,連同海關進口
證明書或經海關簽發之進口報單副本造冊後送工業局備查。逾期
未報者,視同未進口者處理。
九、國內製造工廠申請生產列管化學品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列管化學品所管制當年國內製造工廠之配額,依前一年內實際製
造工廠及其產品供國內消費實績,但第一年得依修正本作業要點
前二年內實際製造商及其生產供國內消費實績(HCFC量加 2.8%
CFC量),按比例核算分配。該生產國內消費實績,不得包括使用
廠商委託國內製造之實績。
(二)國內製造工廠應於管制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備齊下件文件,向工
業局申請生產供國內消費配額:
1.國內製造工廠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
各一份。
2.管制前二年內,列管化學品生產數統計表。
(三)國內製造工廠應於各列管化學品之管制期間內,按季於四十五天
前提報計畫生產供國內消費數量送工業局備查,所提報每季生產
供國內消費額度應在全年配額四分之一加減十個百分點之內。並
於每季開始首月月底以前,將上季生產量、生產供國內消費量、
出口量及庫存量逐項填報統計表,連同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副
本造冊後,送工業局備查。
(四)國內製造工廠每季實際生產供國內消費量未達計畫生產供國內消
費量之差額,由工業局收回列入次季配額分配使用。其年度最
後一季生產供國內消費不足數量於下年度配額中加位扣除。
十、工業局為有效監控列管化學品消費量,得按季或於必要時邀請有關單
位、進口商、國內製造工廠及使用廠商,商討管制列管化學品進口、
製造、使用及其因應措施。
十一、使用廠商、進口商、國內製造工廠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虛報、矇
混進口或採購、超逾生產國內製造工廠之配額、囤積儲存、不當轉
售所列管化學品,經查明屬實者,得削減或取消其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