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 2G 換購 4G 手機實施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推廣 2G 用戶升級 4G 網路服務、帶動 4G 手機及
相關行動寬頻應用服務之消費,達到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國內手機用戶適用本部核定之 2G 門號升級 4G 門號購機
優惠方案(以下簡稱優惠方案)之購機價款,將其原 2G 門號升級為
4G 門號。
三、本要點以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為執行機關。
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申請受理、撥款、查驗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其
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
月三十日止,凡於補助期間內依本部核定之優惠方案購置手機,應於
補助期間結束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補助,逾
期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提前公告終止補助。
五、本要點生效後,工業局應以書面通知各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於申請期
間內提出優惠方案之申請。
六、提出優惠方案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申請期間檢附申請表
一份及下列文件十份,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優惠方案申請書。
(二)優惠方案摘要說明表。
(三)優惠方案明細表。
(四)工業局指定之其他文件。
為審查前項之優惠方案,工業局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程序中
如認有應補正文件,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依工業局要求提供之。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購置手機用戶(以下稱購置戶),由行動寬頻業務經
營者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而每一門號以補助一支手機為限:
(一)購置戶於本要點生效前即為 2G 門號之用戶。
(二)由 2G 門號升級為 4G 之用戶,且適用本部核定之優惠方案購置
4G 手機。
前項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元;如購機價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以購
機價額為實際補助金額。
八、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或其經銷商受理購置戶申請 2G 門號升級 4G 門
號時,應於優惠方案手機價款中扣除補助金額,並由購置戶提供優惠
受領證明書。
九、優惠方案購置手機日期認定,以購置戶向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申請 2
G 門號升級 4G 門號時,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準。
十、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申請辦理優惠方案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補助事項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時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上之記載應屬真實,不得有虛偽不實、虛偽
買賣、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三)應秉持誠實信用及公平交易原則辦理優惠方案執行,落實優惠方
案提供目的。
(四)於銷售或廣宣時以明確文字及標示識別優惠與非優惠方案,使消
費者能清楚區分。
(五)本要點其他規定及工業局函知應遵守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之業者,工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優惠方案並追回已撥付之
補助款,所衍生相關費用及支出由業者自行承擔。
十一、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於補助期間結束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及附電子檔向工業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一)申請書(含執行成果說明)。
(二)兌領資料彙總表。
(三)工業局指定之其他文件。
(四)請款發票(抬頭為工業局)
申請優惠方案補助之案件如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工業局得以書
面通知於二週內補件,逾期仍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補助款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於補助核准前及補助
核准後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或經稽查結果有欠
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則不予補助。
第一項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並應妥善保存下列文件至少五年,待本
部、工業局日後查核時提供:
(一)用戶申請書
(二)優惠方案購置戶優惠受領證明書。
(三)工業局指定之其他文件。
十二、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及其購置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
受領補助者,應予廢止或撤銷,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購置戶未完成升級 4G 門號作業。
(二)檢具之資料虛偽不實、虛偽買賣、偽造或變造。
(三)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或應簽名蓋章處未簽名蓋
章。
(四)補助條件不符。
(五)購置戶依優惠方案購置手機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規避、妨礙、拒絕本部或工業局派員查核。
(七)同一受補助之優惠方案業經本計畫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八)超過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金額者,其超過之部分。
(九)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優惠方案產品。
(十)以任何方式使購置戶未能確實享有全部之補助優惠。
(十一)違反本要點其他規定及工業局函知應遵守事項。
十三、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為第六點第一項及第十一點第一項之申請,應
將應附文件以掛號寄送工業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上班時內
送達,並以工業局收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及補助。
十四、經本部核定之優惠方案及其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本部得於補助 2G 換購 4G 手
機實施計畫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