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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0: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溪畔壩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溪畔壩(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立
    霧溪水源,供水力發電用水目標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發電廠)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花蓮縣立霧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壩。
(二)排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所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排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
      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排洪道、排砂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東部發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東部發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一百六十七‧八○公尺,運用水位於標高一百六十
    七‧八○公尺以下至超過標高一百五十七‧五○公尺之範圍。


七、發電運用:
(一)水庫水位標高在一百五十七‧五○公尺以下時,減少引水降低發電
      量以調節水庫水位。
(二)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一百五十七‧五○公尺至一百六十七‧八○公尺
      以下之間,依據計畫發電。
(三)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一百六十七‧八○公尺時,以增加發電量降低水
      位。


八、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電力調度需要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
    ,得調節性放水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期間無滯洪能力,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階段:水庫進流量在五十‧○○秒立方公尺以下,增加
      立霧機組發電降低水位。若水位仍持續上升超過一百六十七‧八○
      公尺,得視進流量狀況,調節性放水降低水庫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水庫進流量超過五十‧○○秒立方公尺時開始洩
      洪,其洩洪量應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
      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進流量八十‧○○秒立方公尺以下時,
      發電機組繼續取水運轉,進流量超過八十‧○○秒立方公尺時,發
      電機組停止取水。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流量逐漸減少
      ,進流量在八十‧○○秒立方公尺以下時,進水含砂率百分之二以
      下時,水庫恢復蓄水。進流量降至五十‧○○秒立方公尺以下時,
      發電機組開始取水運轉。


十、本水庫調節性放水及洩洪操作前一小時,東部發電廠應向下游施放警
    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消防局、花蓮縣政
    府警察局及所屬新城分局富世派出所、臺灣花蓮農田水利會新城工作
    站、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花蓮臺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時,為維護
      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東部發電廠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
      位,迅速以排洪門及排砂門將水庫水位降低至安全水位為止。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施放警報。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