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橋梁養護、考核及督導作業,維護公眾通
行安全,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橋梁:指總長達六公尺且跨越地面、水面、道路或軌道之結構物,但
不包含箱涵或管涵等結構物。依性質分為車行橋梁、鐵道橋梁及人行
天橋。
(二)養護:指為維持橋梁原有效用,依規定採行之維護措施。
(三)考核:指為評估養護成效而採行之考查及評核措施。
(四)督導:指為健全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而採行之監督及指導措施。
(五)養護單位:橋梁養護作業實際執行單位。
(六)養護管理機關:政府機關(構)所轄橋梁為其養護單位所屬機關(構
)之上一級機關;國營事業所轄橋梁為該事業之主管機關。
三、本部主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行橋梁及鐵道橋梁準用交通部作業規定。
(二)人行天橋準用內政部作業規定。
本部主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養護單位應先參酌轄管橋梁之原設計規範,辦
理橋梁之檢測、維修、補強等作業。
四、本部主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包括橋梁之檢測、維修、補強
、維護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及相關資料之建置、
更新、檢測作業上傳等。
五、本部主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之考核及督導,依下列分工及附件分工表辦理
:
(一)行政機關:各機關自行研訂所涉橋梁設施維護管理分工,並定期考核
及督導所屬單位。
(二)國營事業:由各公司定期考核所屬養護單位,國營會定期督導各公司
。
六、養護管理機關應定期考核養護單位,確認橋梁養護工作落實執行、相關資
料登載確實且保存無虞;除適時公布考核結果外,並依考核結果對於養護
單位予以獎懲。
考核項目、標準等,由各養護管理機關訂定,並視執行成效及維護管理重
點調整變更。
七、養護單位應確實掌握所管橋梁基本資料,定期辦理橋梁檢測,確保橋梁通
行安全無虞。如橋梁檢測發現存有安全疑慮,應立即管制通行,並進行詳
細檢測、維修及補強工作。
養護單位應將所管橋梁之基本資料及檢測、維修結果,即時輸入橋梁管理
資訊系統中保存並運用於橋梁維護管理。
八、本部各督導作業主管機關對於主管年代久遠、特殊構造、重要或高風險供
公眾通行之橋梁,除例行性檢測、養護作業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橋梁維護管理及督導考核作業。
九、各督導作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供公眾通行之橋梁
維護管理統計表提送本部。
十、本部主管非供公眾通行之橋梁,除第四點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及相關資
料上傳外,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