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並均為當然委員;另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五)教育部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一人。
(九)本部水利署主管業務副署長。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二人。
(十一)本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代表一人。
(十二)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因故出缺
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前點第十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且每
次改聘不得低於該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水利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
署總工程司兼任,襄助執行秘書相關行政幕僚業務。
為利本會之審議作業,執行秘書得就審議案件之相關協
調、釐清等事項,召開初審或諮詢會議。
召開前項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委員、各界學者專家參與討
論,並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除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
代理人代表出席外,均應親自出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含當然委員)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應出席人數以全體委員(含當然委員)人
數扣除迴避人數計算之。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