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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旱災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及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訂定
    。
二、經濟部工業局旱災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係配合經濟部(以下
    簡稱本部)及本部水利署旱災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執行其所交付之任務
    ,並執行業務範圍內之旱災防救事項。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與本部及本部水利署旱災緊急應變小組協調溝通。
    (二)通報工業區、廠商用水需求等相關資料。
    (三)針對旱災研議及執行對應措施。
三、本小組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產業政策組組長、永續發展組組長、
    知識服務組組長、金屬機電組組長、電子資訊組組長、民生化工組組長、
    工業區組組長及北區、中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執行長組成,並由局長擔
    任召集人。執行秘書由永續發展組組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幕僚單位由永續發展組擔任,負責研訂本局旱災緊急應變工作標準
    化作業流程(如附件),並辦理抗旱及整備期間相關幕僚作業。
五、成立及撤除:
    (一)成立:視旱災狀況或配合本部及本部水利署相關抗旱措施,由幕僚單
        位報請召集人同意成立本小組。
    (二)撤除:於本部或本部水利署通知撤除旱災緊急應變小組時同步撤除。
六、抗旱期間為研商及執行本要點第二點相關工作,得由幕僚單位機動性召開
    本小組工作會議;如本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一級開設),由召集人
    或指派代理人召開本小組工作會議。
七、視抗旱應變需求,本小組工作會議得邀請工業區服務中心、自來水公司或
    其他有關單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