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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1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本局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安全與衛生,爰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四條規定,設置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

    百零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

三、本小組置委員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室主任兼

    任,其餘三人由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兼

    任。

四、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及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

    相關事宜,並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者、專

    家列席會議。

五、本小組之成員工作職掌分配如下:

  (一)召集人:負責安全、衛生及相關偶發事件之統一指揮及

      督導。

  (二)秘書室主任:

    1.注意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維護及檢修。

    2.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3.注意機關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4.統籌危險性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定期維護及檢修。

    5.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

      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6.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

      急避難訓練。

(三)人事室主任:

    1.加強相關法令規定之宣導。

    2.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

      宜。

    3.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

      能。

    4.負責受傷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

      心理諮商輔 導或醫療照護。

(四)會計室主任:

    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墊付費用之歸墊、請領慰問金

    之核銷等事宜。

(五)政風室主任:

    1.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2.危害事故發生時,與警察及醫療機關保持連繫並報請協助

      處理。

    3.緊急事件現場之安全維護。

    4.加強協調保全警衛人員落實門禁管理措施。

六、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應依工作職掌檢視並提供

    所屬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由人事室彙整成年度書面

    報告。

七、本局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

    要安全與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

    本局各單位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應定期

    加強維護及檢修。

八、本局應檢視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及

    健康侵害,適時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相關預防措

    施。

    本局為保護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

    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九、本局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

    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

    ,並實施勤前教育。

十、本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隨時提

    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

    威脅,應即通報本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

    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本局各單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

      時,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

      之影響等因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

      及人員。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

       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二、本局各單位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

      後,應採下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

       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

       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三、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及依本要點提供本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

      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