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遭受壟
斷及使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兼顧國有財產收益之善良管理及引導砂石
碎解洗選場合法化與砂石價格合理化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之處分,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之工程分類規定,
但其投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第三次以後招標
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購公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物變賣
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
三、本署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
離計畫,其疏濬土石得採多數平均價決標方式標售,但砂石市場供應緊急
時,得以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申購抽籤之應變作法妥
予因應。
得參與投標之廠商資格分為二類如下:
(一)第一類: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
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
B6)、建材批發業(F111)、建材零售業(F211)、綜合營造業(
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3021 )、疏濬業(E401)、農藝及園藝業(A101)、作物栽培服
務業(A102050 )、水產養殖業(A301030 )、非金屬礦業(B202)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C901)或庭院、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3091 )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四、河川水庫疏濬土石販售總量得保留百分之三十,優先提供重大公共工程主
辦機關以該疏濬案歷次標售之最低之「最低決標價」專案申購使用。
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得提高保留
比例提供專案申購使用,不受前項保留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五、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公法人
為限,其工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其規模由本署專案簽報經濟
部核定。
2.截至標售案公告開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工程。
(二)每一個案申購量以一萬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如實際申購總量未達
規劃申購量時,於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時,申購數量得調整為五千至
十萬立方公尺。
(三)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1.確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條件及土石數量以該工程實需數量為限
。
2.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原訂契約單價及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
之價差,並與承包廠商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變更。
3.確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供應連結廠商資料,並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
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二,於公告指定申
購期限內函送執行機關辦理。
(五)執行機關自行主辦之公共工程(含本署主辦執行機關管理轄區之公共
工程),如有符合第一款規定專案申購資格而需申購土石者,執行機
關得自行優先核配申購量或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三,向其他執行
機關申請優先核配申購量,不受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限制。
(六)執行機關得以疏濬之土石品質作為提供申購優先順序之考量。實際申
購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訂期協調或公開抽籤決定;如
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機關(構)依
其實際需求酌增核配其申購量,不受第二款限制,或視實際需要再行
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或將其剩餘量流入標售處理。
(七)經核配決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執行機關函文通知之申購
核配量,於指定期間內,自行或出具證明指定承包廠商,依申購土石
價格及數量繳交所核配之土石價款後,依所發給之取料期程及相關提
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提貨手續。
(八)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其主辦工程所需土石量,分別向不同土石
標售案申購,但其申購總量以該工程實需土石量為限。
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二類廠商得參加投標:
1.緊急疏濬。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
3.水系水庫位屬運輸成本高或土石去化困難,如附件四。
4.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再次標售有調降標售底價時,投標
廠商資格仍以第一類廠商為限。
(三)第二類廠商依前款第四目規定參加投標時,應與第一類廠商共同投標
。
(四)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圍及砂石供應政策,
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地址須位於履約地點之一定範圍
內,並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一。
(五)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不得
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土石標售之得
標廠商有上述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資格。
(六)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經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相關規
定限期令回復原狀者,於回復原狀前,不得參加投標。土石得標之廠
商經發現有上述違規堆置土石情形,執行機關應取消其得標資格。
(七)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七、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標售底價由執行機關參考土石品質、鄰近土石標售底價
、「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之申購價格、砂石成品售
價、運輸及加工成本、疏濬開採及其他成本等因素訂定之。
八、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如下:(附件五)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數個小標同時標售,每小標以一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
則,並得隨標售總量及市場狀況作必要之調整。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
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
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
算「最低決標價」。以不超過上限值且在公告標售單位數序位(由高
至低)內之合格標廠商投標價之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最低
決標價」之尾數以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數。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
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
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
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
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上述開標時,以全數合格標廠商之投標價高低定其序位;投標價相同
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序位。
(六)如合格投標數未達標售單位數時,以各合格投標價平均值作為「最低
決標價」;如無合格投標者,宣布流標。
(七)流標或未決標之土石數量,得由執行機關檢討標售底價辦理第二次標
售、變更疏濬計畫土石量或視疏濬必要性另予處理。
(八)執行機關辦理第二次以上標售時,已得標者可再投標;經三次以上標
售,仍有未決標、廠商未提料或專案申購之剩餘土石數量時,得依歷
次標售之得標順序取得得標者同意,並得以提貨正常者為優先考量,
以歷次標售最低之「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
(九)經三次以上標售或標售底價低於許可採取土石使用費,仍流標者,執
行機關得逕改以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九、廠商參與投標前,應繳交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
繳交購得之土石款價後,自動轉為提貨保證金,並於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
退還。而未得標廠商得自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交之押
標金。
前項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依歷次辦理標售之最低決標價與公告標售
底價之差距情形,將廠商投標押標金訂為公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至二十
;公告標價底價偏低者,執行機關得自行提高押標金額度。但不得高於公
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五十。
專案申購機關除經執行機關優先核配自辦工程者外,均應繳交核配之土石
價款百分之十,作為提貨保證金。
押標金及提貨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等相關規定,準用「經濟部水
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十、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繳款;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執
行機關指定之帳戶,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逾限
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得標資格,並依第十一點及附件一多數平均價決
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一、專案申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保證金不予發
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申購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石價款。
(二)因可歸責於申購機關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
但經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十二、為加強土石料源出料後之查核管理工作,土石標售決標後,執行機關應
將得標廠商名冊公布於機關網站,並函送當地相關之鄉鎮市公所、警察
及環保等機關參考。
除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外,得標廠商經查證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停止出料及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並取消
其參與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三年:
(一)未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得標廠商屬第二類,未
運至共同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地者亦同。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
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
料登錄之場區。
(二)拒絕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前款情事。
(三)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一款情事者亦同。
前項查證工作,執行機關得委託保全公司執行。必要時,並得請當地警
方協助辦理。
得標廠商經檢舉有第二項第一款情事者,執行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
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
相關查證工作之執行程序如附件六。
十三、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如有正當理由未設地
磅者,得以合法砂石車標準車斗或現場量測之體積(立方公尺)計價管
制,其他提貨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