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加強對大陸臺商之輔導,鼓勵法人團體辦
理大陸臺商輔導相關活動,以提升大陸臺商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各項作業,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負責推動辦理。
三、本要點之受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據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設立之法人團體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
(二)已成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臺灣區級工業同業公會。
四、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補助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五、受補助對象得申請之補助計畫種類及項目如下:
(一)舉辦臺商投資經驗交流會、大陸投資經貿講座或大陸臺商負責人聯誼
座談會: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郵電費及授課演講鐘點費
。
(二)舉辦輔導經營管理、協助技術升級及大陸臺籍幹部培訓研習班:場地
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郵電費及授課演講鐘點費。
(三)編印主要產業在大陸發展的現況或投資經驗薪傳錄:印刷費。
(四)配合政策辦理大陸臺商輔導及急難救助業務:依其業務性質相關費用
。
(五)其他有助於大陸臺商輔導之業務:依其業務性質相關費用。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除因政策需要並經補助機關核准者外,應於計畫預
定執行前十五日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
受補助對象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書(附件一)。
(二)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預算表(附件三)。
(四)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五)設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補助對象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
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助機關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會會計
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
七、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於新計畫預定執行一週前,
向補助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一週前,主動函報補助機關。
(三)辦理各項活動資料、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均應加註補助機關為
指導單位。
(四)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公函(註明存款戶名帳號),並
檢附下列文件:
1.原核准函影本。
2.收據(附件四)。
3.收支清單(附件五)。
4.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全額或部分補助
案件均應檢附各項支用單據,前項支用單據,抬頭應為受補助對象,並應
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對象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為外幣
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補助款核銷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核實報銷,其場地屬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
(三)印刷費,核實報銷,發票應記載印製品名及數量,並檢附樣本,不包
括會員名錄。
(四)郵電費,核實報銷。
(五)授課演講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核實報銷(應檢附議
程及學員名單)。
受補助對象辦理核銷時,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申請時預估經費,補助機關
得依原核定之補助比例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八、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活動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
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補助機關核准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要件者,受補助對象辦理
該項計畫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效:
(一)提升臺商之產業競爭力。
(二)提升臺商解決在中國大陸經營問題能力。
(三)協助臺商間經驗交流與傳承。
補助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受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受補助對
象不得拒絕。
前項稽查之結果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到五年。
十二、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
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