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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進口及內銷耐燃建材產品石綿監視及取樣檢驗計畫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一、因有關耐燃建材之檢驗標準規定不得含石綿,為查驗確認業者登錄或
    申請報驗之耐燃建材不含石綿成分,以避免含石綿之耐燃建材流入市
    面,影響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之耐燃建材為應施檢驗矽酸鈣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
    水泥板及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


三、執行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第六組、基隆、新竹
    、台中、台南及高雄分局。


四、送驗頻率: 
(一)監視查驗商品:
      1.進口產品:本局基隆分局每月至少送驗二批、台中分局及高雄分
        局每月至少送驗一批、新竹分局每半年至少送驗一批。
      2.若執行單位當月各種類耐燃建材進口產品批數低於前目規定,則
        以當月進口批為送驗批。
      3.國內市場產品:本局台中、新竹、台南及高雄分局轄區內銷生產
        廠場,每廠每半年至少送驗一批。
(二)驗證登錄商品:執行單位每廠每半年至少送驗一批。


五、取樣: 
(一)樣品裁切為二片各為面積 10cm*10cm。
(二)監視查驗:由執行單位自行由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之抽中批決定,
      若執行單位送驗頻率不足,則由抽批查驗之簡化作業中加抽。
(三)驗證登錄:由執行單位自行配合正字標記檢查、驗證登錄工廠檢查
      或邊境查核等抽取樣品。


六、送樣:石綿鑑定試驗所需之樣品,於抽取樣品後即封送試驗單位(本
    局第六組),並以專業實驗室管理系統分辦予本局第六組。


七、監視結果處理: 
(一)監視查驗商品經監視未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項目執行:
      1.原檢驗機關(構)函知報驗義務人,並副知本局第二組,並於本
        局商品管理系統(路徑:商品管理系統-產品風險及預警管理作
        業-風險管制資料維護作業)中設定該報驗義務人其報驗同產地
        、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之商品改採逐批查驗,經連續檢驗三批
        皆符合規定後,恢復監視。
      2.原檢驗機關(構)函知第六組及各分局設定之管制序號,請第六
        組及各分局執行該管制序號之案件檢測時,須加測石綿鑑定試驗
        。
      3.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之商品採行逐批查驗期間,送樣依第六點規
        定辦理,檢驗時限為於樣品送達試驗單位(本局第六組)後,七
        個工作天內完成石綿鑑定試驗。
(二)驗證登錄商品經取樣檢驗未符合規定者,依驗證登錄商品監督作業
      原則第七點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監視及取樣檢驗結果函送本
      局第二組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