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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獎項(以
    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係為表揚協助我國產業提升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朝向全球資
    源整合者、產業技術領導者以及軟性經濟創造者之國際夥伴績優廠商
    ,藉資鼓勵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
三、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四、得獎國際廠商之具備條件之一:
    本獎頒發對象為在我國設立國際採購辦公室、創新研發中心、產品發
    展中心、或對臺灣產業卓有貢獻,且企業形象優良之電子資訊產業相
    關國際廠商。
五、本獎分為以下五種獎項:
  (一)技術加值夥伴獎:與我國廠商研發合作、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或
       執行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部技術處推薦前
       三名之國際廠商。
  (二)策略亮點夥伴獎:策略方向符合政府政策,由工業局推薦前三名
       之國際廠商。
  (三)綠色系統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形塑綠色
       系統產業、提升新興綠色能源資訊產品競爭力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四)創新應用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協助我國推出創新
       服務、在我國設立應用研發環境、提供創新服務人才培育前三名
       之國際廠商。
  (五)軟性價值夥伴獎:由專家委員審查機制評選出配合我國產業政策
       推動方向,引領創值/質生活型態及幫助我國產業掌握軟性經濟
       商機之前三名國際廠商。
  (六)市場擴大夥伴獎:對臺廠全年採購金額、在臺生產製造商品全年
       採購金額、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人數成長,按工業
       局公告權重計算指數前若干名之國際廠商。
六、本獎獎項均由本部部長擔任頒獎人。
七、本獎獎項每項得獎廠商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八、本獎獎項於每年舉辦國際夥伴感謝餐會時頒發並表揚。
九、獲獎廠商之獎勵配套辦法:
  (一)工業局得報請本部標準檢驗局作為認定其申請資訊產品或自用商
       品進關得否免驗之參考依據。
  (二)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者,得由工業局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
       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對我國年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者,其總部副總經理以上
       管理階層人員訪臺,視同由經濟部邀請來臺進行相關合作事宜交
       流,得由工業局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
       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
  (四)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
       國護照者,得由工業局推薦其為符合我國目前十大重點服務業、
       四大新興智慧產業或六大新興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憑以向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國人學術與商務旅行卡。
  (五)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持有效外
       國護照者,得由工業局推薦(由經濟部以網路連線,將名冊傳送
       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傳送機場供查驗作業使用。),申請外籍商
       務人士得經指定之查驗臺快速通關入出國境。
  (六)獲獎企業申請聘雇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含聘僱及履約關係,
       得由工業局專案審核推薦,以本部書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並享有行政簡免禮遇。
十、未獲獎廠商之配套辦法:
    其他未獲獎之國際廠商對臺採購、近三年納稅有效稅率及近三年雇用
    人數成長若達與得市場擴大夥伴獎之國際廠商之同等貢獻,即可申請
    行政程序簡化等與獲獎國際廠商之同等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