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依據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工程
預算書中應編列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
(一)給付廠商之「品質管制作業費」包括「品管費」與「檢驗費」兩項
。
1.「品管費」包括品管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以本署廠商品質管
制規定品管人員應專職及人數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
未訂有專職及人數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2.「檢驗費」應依設計圖及契約規範(定)之檢驗項目與規定頻率
覈實於工程預算書內單獨編列;檢驗費用包含材料設備與施工品
質之取樣、交通工具、試驗、人員及相關配合作業等。
(二)監造單位所需之材料設備抽驗費用(簡稱「抽驗費」)應單獨編列
;機關委託監造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
併委託者或自辦監造者,應於該工程預算書內之局辦其他費項下編
列;其編列項目依實際工項或材料需檢驗項目至少各編列 1 次,
但不計入契約規範(定)頻率計算。
(三)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二、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之規定
(一)預算未達公告金額、工期少於一個月、緊急搶險(修)或疏濬清淤
類等標案之工程,不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若有需檢驗廠
商材料或施工品質項目時,則僅編列檢驗費或抽驗費,由廠商配合
機關辦理檢驗。
(二)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需設置品管人員之工程標案,所屬機關應於預
算書成立前將該工程明細表函送本署同意或備查;並由所屬機關登
錄工程會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取得標案編號後,於每個月 25 日前
彙整函送「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需設置品管人員彙整明細表」(如
附件一)至本署,俾彙轉工程會解除各該標案品管費用及品管人員
之列管。
三、品管費編列
(一)訂有專職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如附件二範例 1)
品管費=〔(品管人員薪資x人數)+行政管理費〕x工期。
1.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請參考主計總
處公布薪資或訪查市場價格訂定。薪資已含本署廠商品質管制規
定品管人員之工作重點。
2.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3.行政管理費為工作之一般事務雜支(如消耗物品),以不大於直
接工程費 0.01 %編列為原則。
(二)未訂有專職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如附件二範例 2)
品管費以直接工程費 0.6 %至 2 %編列為原則,編列基準如下
表。
品管費編列基準參考表
┌───────────────────────────┐
│ 品管費 │
├───────────┬───────────────┤
│直接工程費(千元) │參考公式(千元) │
├───────────┼───────────────┤
│M<10,000 │P=0.02M │
├───────────┼───────────────┤
│10,000≦M<30,000 │P=0.01M+100 │
├───────────┼───────────────┤
│30,000≦M<50,000 │P=0.006M+220 │
├───────────┴───────────────┤
│註:M :直接工程費(單位千元),P:品管費(單位千元)│
│ 。 │
│ 直接工程費不包含職業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措施費、廠│
│ 商品質管制作業費、工程保險費、營業稅等。 │
└───────────────────────────┘
四、工程辦理變更(修正)預算時,品管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訂有專職採人月量化編列者,以機關核定之工期,依本規定第三點
第(一)項公式計算增減品管費。
(二)未訂有專職採百分比法編列者,按直接工程費之比例增減品管費。
五、檢(試)驗項目原則以契約圖說規定項目及頻率編列(如附件三),
並由工程設計人員按工程實際需要訪價覈實編列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