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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頭社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頭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南投縣魚池鄉頭社村大舌滿溪上,由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
    魚池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分層滾壓均質型土壩,壩高十二公尺,壩長六十四公尺,壩
      頂標高六百七十公尺。
  (二)溢洪道:自由溢流堰,溢流堰頂標高六百六十六•八公尺,溢流堰
      頂長二十公尺,設計最大排洪量二十秒立方公尺。
  (三)取水工:位於堰體前方,設出水工閘門一座,直徑四十毫米,最大
      放水量○•三秒立方公尺。
四、取水工閘門操作:平時全閉;於檢查維修、供應農業灌溉或緊急運轉
    時得開啟。
五、本水庫水門操作、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及記錄。
六、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