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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補助認定基準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一、能源補充設施之類別、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
  本基準所定義之能源補充設施係指提供電動機車能源補充之設施,類別
    包含「簡易充電設施」、「快速充電設施」及「電池交換系統設施」等
    。其規格與補助認定基準,說明如下:
  (一)簡易充電設施:為交流(AC)充電插座,得含充電器,惟充電器需
       固定於充電設施內。
  (二)快速充電設施:
       1.設置交流(AC)充電插座,充電設施得含充電器,惟充電器需固
         定於充電設施內。
       2.設置直流(DC)充電插座,充電設施得含充電器,惟充電器需固
         定於充電設施內,充電器可供應 1C (含)以上充電電流。C 為
         電池容量(Ah),如 C 為 10Ah,1C  以上充電率的充電電流即
         為 10A  以上。
  (三)電池交換系統設施:可使電動機車使用者快速交換電池之設施,包
       含乘載電池組之櫃體、充電設備、充電管理系統及交換管理系統等
       ,但不包含供交換之電池組。
  (四)能源補充設施與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線路裝
       置規則」等電工法規。
二、能源補充設施之補助原則:
  (一)於機車停車場有專人管理能源補充設施,並設置與能源補充設施一
       致數量之專屬停車位。若設置抽取式電池組之充電專區,並以車電
       分離方式進行充電時,則免除設置專屬停車位。
  (二)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能源補充設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若有
       接受其他政府部門補助,則與工業局之補助加總後不得超過設置經
       費之百分之五十,政府機關(構)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