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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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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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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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淡水河流域水文資料蒐集分析工作,
並提供流域內防汛作業機關應變參考,設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以下簡稱水
情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情中心任務如下:
(一)蒐集水文及災害資訊,充分掌控其情勢及相關戒備狀況,並適時通報相
關機關(構)。
(二)督導水利設施災害搶修(險)之應變事宜。
(三)發布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四)加強與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協調,必要時提供或請求上級協助與支援
。
(五)由召集人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相關水(災)情。
(六)其他有關淡水河流域水文相關資料蒐集分析事宜。
三、水情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第十
河川局(以下簡稱十河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十河局副局長兼任
,幕僚工作由十河局及相關單位現有人員指派兼任之。
前述相關單位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內政
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署北區水資源局,水
情中心組織圖架構如附件。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各等級豪雨特報且警戒區域包含北部地區時,水
情中心分三級開設,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後,經水情中心研判或接獲上
級指示時,由十河局派員進駐水情中心輪值作業。水情中心三級開設時
,經十河局研判員山子分洪攔河堰前水位可能超過六十二.五公尺時,
由十河局派員進駐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輪值作業。
(二)二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且轄區內雨量站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超過二百毫米,或轄區內各雨量站三處以上達警戒值每小時
四十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經水情中心研判或接獲上級指示,由執
行秘書協同水情、預報、水門、電機、總務及公關各組組長督導水情中
心開設事宜,並視需要由各組派一至三員進駐水情中心,處理相關事宜
。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另由十河局派專人進駐作業。
(三)一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十二小時後仍未解除、豪雨特報且轄
區內雨量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超過三百五十毫米,或轄區內雨量站一
處以上連續三小時達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經水情中
心研判或接獲上級指示,由副召集人進駐水情中心,並由相關單位及十
河局派專人進駐作業。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另由十河局派專人進駐作業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超
過三百五十毫米後十八小時警(特)報仍未有解除跡象,經水情中心研
判或接獲上級指示時,由召集人進駐水情中心。
五、中央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各等級豪雨特報、員山子分洪水位退至標高六十
二.四公尺或接獲上級指示後,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編組。
六、水情中心應提供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有關淡水
河流域水文及災情資訊,並發布淡水河水情通報及洪水警報。
七、水情中心應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內政部
營建署北區工程處、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及本署北區水資源局保持聯
繫,相互交流水情資訊及防洪操作訊息,並應協調配合,遇有爭議,應即陳
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八、水情中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水情中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逾時工作部分得依相關規定報支加班費或補
休假。
十、防汛期結束後,水情中心得將參與工作人員之績效列冊移請各該所屬機關依
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