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推動小組)所設之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流域綜
合治理計畫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應能達成淹水災害之消除或減輕,並達成流
域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之目的。
(二)投資與淹水災害消除或減輕之效益比較。
(三)工程措施對流域內生態、環境及景觀之影響程度。
(四)地方政府相關維護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後續辦理情形。
(五)應優先考量利用閒置公有土地設置滯洪池。
(六)地方政府依比例應負擔之經費額度。
(七)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之協調及具體措施,與各權管設施介面應能妥
善銜接。
三、審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修正計畫:修正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緣起及修正
事項等。
(二)各項應急工程、治理規劃(含規劃檢討)、治理工程(含用地)之
執行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緣起、計畫範圍、計畫內容、計畫經費
(含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擔說明)、預期效益、相關單位或介面應配
合或銜接事項及相關圖表。
(三)治理規劃報告:應依照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規劃報
告格式辦理。
(四)下列工程應提送設計原則審查,其內容應包括工程佈置圖、標準斷
面圖、經費與工期概估及安定分析資料與相關單位或介面應配合或
銜接內容:
1.工程費(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特殊情形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指定之案件。
(五)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事項。
四、提送審查小組審查案件,應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由本部水利署彙送審查小組審查。
為達成計畫預計之流域上、中、下游綜合治水目標,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審議工作時,應考量其他機關(單位)須配合辦理
或介面銜接處理等問題,並得邀請擬治理水系範圍內相關機關(單位
)協調確認後,分別就須配合辦理事項擬定執行計畫,完成審議工作
;必要時可提請審查小組協調。
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修正計畫審查程序:
(一)本部水利署彙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資料,研提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修正計畫。
(二)提送審查小組初審,並經推動小組審查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六、各項治理規劃(含規劃檢討)、治理工程(含用地)之執行計畫審查
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一)各執行機關提報執行計畫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提送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送本部核
定,並報推動小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應急工程之執行計畫審查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工作計畫資料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議。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工作計畫資料應彙整為執行計
畫送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送本部核定,並報推動小組備查,修正
時亦同。
八、治理規劃(含規劃檢討)報告審查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如附圖三):
(一)各機關依核定執行計畫完成治理規劃報告後,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議。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時,得邀請審查小組委員及推動小組
中屬專家學者之委員參與審議。
(三)各機關依審議意見完成報告修正,並研擬提案單送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複核後,將規劃報告及提案單等相關資料提送審查小組審
查;提案單內容及格式,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治理規劃報告經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送本部核定,並報推動小組
備查,修正時亦同。
九、工程設計原則審查程序如下(作業流程如附圖四):
(一)各機關依核定執行計畫完成工程設計原則後,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議。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提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辦理
。
(三)工程費(採購金額)未達二億元之設計原則審查程序,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專家、學者
成員應親自出席。
十一、治理規劃(含規劃檢討)、治理工程之執行計畫、應急工程之工作
計畫資料、治理規劃報告(含規劃檢討)、工程設計原則及其他相
關審查項目初審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權責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