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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考核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
    計畫)各項工作執行情形,達到落實流域整體治理與綜合治水原則,
    減免淹水災害損失,加速推動計畫及工程執行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及督導。
(二)各年度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擬定相關維護管理計畫及
      防災應變計畫。
(四)其他考核有關事項。
三、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
(一)本計畫各分項計畫(如附件一)之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擬訂年度作
      業計畫、定期檢討及實施查證等程序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
      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各分項計畫之評核作業,由主辦機關自評,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研考單位初核,提送本計畫考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考核
      工作小組)複核,報本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同意後
      ,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公告評核結果。
      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三)各機關得依評核結果,辦理相關人員獎懲: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
        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
        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
        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
        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
        次以上。
      3.經評核整體平均成績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
(四)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
      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免予評定分數,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當年度
      十月底前審核後,提報考核工作小組及推動小組同意。
四、工程執行之考核及督導:
(一)資料填報及管控:本計畫所屬工程標案核定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
      工程名稱、計畫歸屬編號、核定經費、執行單位、預定規劃設計及
      發包完成日期等資料,登錄於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爾後每月
      九日前填報截至上月執行進度,以利追蹤管制。
(二)工程施工查核:
      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規定,查核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本計畫工程品質及進
        度等事宜。
      2.前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重大落後或執行異常之工程,應優先
        進行查核,並按月追蹤所屬機關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有關進度與品
        質查核資料填報之完整性。
      3.本計畫各工程契約書應規定主管機關查核小組實施工程查核,得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扣點。
(三)工程督導:
      1.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應依「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督導頻率,納入本計
        畫各期考核計畫內辦理。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
        查。
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送各期之考核計畫(如附件二),送本
    部水利署彙整,陳報考核工作小組審查同意後執行。
六、考核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訪查委員,實地訪查本計畫
    各機關(單位)執行情形,各受訪查機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訪查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將訪查意見改善結果於訪查
      紀錄所訂期限內函復本部,其他受訪查機關(單位)則函報其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副知本部,訪查成果由本部水利署彙整提
      報考核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二)受訪查機關(單位)應將規劃或規劃檢討、用地取得、工程及非工
      程措施執行情形、財產帳卡建置情形、維護管理計畫、防災應變計
      畫、資訊揭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出流管制與逕流分擔審查機
      制及執行情形等事項,備妥資料向委員說明。
七、工程主辦機關如遭遇困難問題導致進度落後時,得依程序報請相關單
    位協調解決。
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將所屬各中央執行機關
    之各項執行成果彙編截至該年度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撰寫大綱如附
    件三),於翌年一月底前送交本部水利署彙整後,陳報考核工作小組
    初審及推動小組複審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編各期實施計畫成效檢討報告(撰寫大
    綱如附件四),並於各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交本部水利署彙整,陳報
    考核工作小組初審及推動小組複審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十、本計畫結束後,應將計畫總報告提送推動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