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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掌理出進口貨品分類之審訂,依據
    本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貨品分類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號列之編訂、解釋及建議修正事項。
    (三)其他有關出進口貨品分類之擬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除由本局指派有關業務人員三人兼任委員外,就各機關遴薦代表與專
    家,由本局聘請組成之;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委員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三)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四)中央銀行外匯局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關務署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八)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負責會務之處理。
五、本會工作人員,依業務需要,就本局編制內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