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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據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
    ,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治理計畫、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審議
    作業,特設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中央管河川治理計畫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二)中央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之新訂及修正之審議事
        項。
    (三)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圖及用地範圍線圖新訂及修
        正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河川治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
    署)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之;並置審議委員十
    六至十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薦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一人。
    (四)水利署主任秘書。
    (五)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六)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一人。
    (七)水利署河川勘測隊一人。
    (八)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一人。
    (九)水利署土地管理組一人。
    (十)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一)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以職務為擔任資格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
    而更異;前項第十一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得低於
    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審議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會議,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機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其代理人)得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之費用。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負責辦理,並由該組主管科長擔任幹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