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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四號轄區)公共區域錄影監視系統,以維護周遭及建物之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局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
    關規定為之。
三、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四、錄影監視攝影機裝設於重要出入口、轄區四周、公共區域及偏僻不易管理
    等有安全考量地點為原則。
五、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十四日,各攝影機及錄影主機應隨時保持正常運作,
    如有故障應儘速排除,以維持錄影功能正常運作。
六、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如下:
    (一)應隨時檢查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失
        效情事,應即時反映並處理。
    (二)對錄影資料負保密義務。
    (三)配合本局內外單位或個人申請調閱及複製影像。
    (四)不定期檢討或適時調整監視器裝設位置是否適當及足夠,錄影畫面是
        否清晰。
七、錄影監視主機如設置於獨立空間,管理單位應設置錄影監控室門禁管制登
    記表(如附件一),記錄人員進出時間及事由;如未設置於獨立空間,應
    於錄影主機設定密碼並設置調閱或複製影像登記簿,俾以控管。
八、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應以局內公務、公安及治安事件為原則,並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本局同仁有調閱或複製必要時,需於事件發生日起五日內填具錄影監
        視系統調閱申請表(如附件二),敍明具體事由,提出調閱或複製申
        請,經單位主管及管理單位核准後,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
    (二)本局政風室因業務需要或人事室因差勤管理需要,得由管理單位派員
        陪同調閱或複製,並於錄影監控室門禁管制登記表登記。
    (三)局外機關或單位(如司法或警察單位等)需申請調閱或複製者,由該
        申請機關或單位出具公文或其他文件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
        有申請調閱或複製之必要者,由該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
        申請,並經管理單位及政風室核准,由管理單位派員陪同調閱或複製
        。
九、錄影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十、管理人員或申請人將所複製錄影資料供營利、徵信或其它不正當使用,除
    應自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由本局依法告發。
十一、本局各單位如因業務需求或安全考量,於特定處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
      得按本要點指派專責管理人員,並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