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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0二0六花蓮地震融資保證專案貸款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協助花蓮地區受災企業取得銀行重建資金,爰依據「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二百億元。
 

三、貸款資金來源: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四、保證專款來源:由花東基金提撥二十億元成立保證專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本專案保證業務,信保基金除控留必要資金水位外,應妥為規劃存放定期與活期存款,並核計孳息收入;本專案結束時,除已代償部分,若有賸餘款項,應返還花東基金。
 

五、承作銀行:中華民國金融機構。
 

六、貸款及保證對象:0二0六花蓮地區受影響之企業,持有花蓮縣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七、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移送信用保證案件,以傳送信保基金之日為準。
 

八、貸款條件如下:

()貸放利率:請承貸金融機構依規定從優從低核給。

()融資種類:

1.短、中期週轉融資。

2.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得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本專案之保證適用範圍規範如下:

1.短、中期週轉融資:保證金額限受損金額內,並扣除領有0二0六花蓮震災補助及已獲公私部門相關協助經費。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八千萬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之中小企業:單一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或屬「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且辦理稅籍登記」、「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取得立案證書」、「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資本性支出融資(購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或機器設備等):單一企業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其中:

(1)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最高新臺幣二億元。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之中小企業:最高新臺幣六千萬元。

(3)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攤販及民宿經營者,或屬「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且辦理稅籍登記」、「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取得開業執照」、「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取得立案證書」、「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書」者: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信用保證成數:短、中期週轉融資一律九成,資本性支出融資一律十成。
 

九、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十、本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承貸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一、承貸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訂約時,應約定其及信保基金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