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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員工夜間及例假日期間進出辦公室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應本處員工(含常駐本處之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夜間及例假日期
    間滯留於辦公場所之安全維護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本事項」)。


二、本事項所稱「夜間」係指一般加班(即下午 5:30~晚間 9  時 30 
    分)後至翌日上午上班前之時間;「例假日」係指星期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


三、本處員工(含常駐本處之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於夜間及例假日期間
    ,除處理公務者外,應避免滯留於辦公場所。


四、例假日期間:
(一)員工進出本處,不論停留時間長短,秘書室應責成保全人員確實登
      記進出時間。
(二)員工如有與非本處同仁之人員進出本處,保全人員除登記員工姓名
      外,並應註記另隨本處同仁進出之人數。
(三)員工眷屬如前來本處,保全人員應問明來意,並請其告知員工本人
      通知保全人員;保全人員應登記於警衛勤務紀錄簿,並應注意該員
      工眷屬之行止。
(四)員工於攜帶重要財物進出本處時,有主動告知保全人員加以登記之
      義務。


五、夜間:
(一)夜間滯留於辦公場所之時間以不超過翌日零時為原則。
(二)確有必要於翌日零時之後滯留於辦公場所者,如屬事前已知狀況,
      應先向直屬上級長官報告;如為突發狀況或臨時發現有滯留之必要
      者,應先向直屬上級長官報告,並告知保全人員,保全人員除加以
      登記外,並應不定時前往巡查,注意滯留人員之狀況。
(三)派駐人員及外包廠商於夜間如有必要需滯留於本處者,應先徵得其
      所屬單位科長級以上長官之同意,必要時,該員所屬之單位並應派
      員隨同督考,不宜單獨留該員於本處辦公場所。


六、本事項陳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