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遴聘對中小企業具服務熱忱之現職律
師(以下簡稱榮譽律師),以協助中小企業維護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聘條件
現職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滿二年以
上。
三、遴聘之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榮譽律師:
(一)因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而受懲戒確定。
(二)有律師法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轉任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公務
人員及其他不得擔任律師職務之情事。
四、遴聘人數
榮譽律師之遴聘人數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本處得依當屆中小企業榮譽律
師遴聘作業規劃(以下簡稱遴聘作業規劃),視區域需求、申請人之學經
歷、申請人數及政策或專業需求等因素增減之。
五、申請方式
申請擔任榮譽律師者,應填具中小企業榮譽律師申請表,並檢附律師證書
影本與照片,依遴選公告所規定之方式提出申請。
六、遴選流程
榮譽律師為榮譽職,聘期為二年,並依當屆遴聘作業規劃,成立中小企業
榮譽律師遴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其程序如下:
(一)榮譽律師新聘之申請案,由本處進行書面初審,初審合格者再經相關
單位協助確認申請案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中小企業榮譽
律師遴聘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二)榮譽律師續聘之申請案,服務績效優良且願意繼續擔任榮譽律師者,
經相關單位確認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範後,提送審核小組進行決審。
七、聘書之授予
當年度新申請並通過決審之榮譽律師,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相關講習課程後
授予聘書。
八、服務範圍
(一)榮譽律師之服務範圍如下:
1.於本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站提供網路法律諮詢服務。
2.提供中小企業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3.提供中小企業面談法律諮詢服務。
4.擔任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榮譽律師。
5.擔任本處或其他機關舉辦之中小企業法規教育訓練講師。
6.配合本處或其他機關之需求或政策,參與會議並提供法律意見與諮
詢。
7.其他與本處執掌業務相關之法律諮詢或服務。
(二)榮譽律師參與服務績效優良之律師,本處得邀請參加中小企業法規相
關宣導活動。
(三)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內提供服務次數應達十六次以上。
九、服務績效
本處就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服務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提送審核小
組作為榮譽律師續聘之考量依據,並得對服務績效優良,或有傑出貢獻之
榮譽律師為表揚。
十、當然解任與終止聘任
榮譽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喪失榮譽律師資格:
(一)有第三點情形者。
(二)於聘任期間,轉任律師事務所以外之營利事業任職,致難以持續榮譽
律師公益服務者。
(三)自行提出申請放棄擔任榮譽律師者。
(四)死亡或失蹤者。
榮譽律師於聘任期間有以下事由者,本處經審核小組審議後,得終止聘任
:
(一)言行不當,嚴重損及本處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形象者。
(二)不尊重或維護受服務者之權利隱私,對透過服務而得知之訊息未保守
秘密或圖謀私利者。
十一、榮譽律師名銜之使用
非聘任期間之榮譽律師,不得使用榮譽律師名銜,曾任榮譽律師經歷之
敘述者,應註明聘任期間之年份。
十二、資訊揭露
榮譽律師之基本資料,本處得收錄於網站,以供中小企業搜尋與利用。
十三、執行之委託
本處就本制度之推動與執行,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