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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01: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武界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水量
    引注於日月潭水庫利用,以供下游各標的用水,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大觀發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濁水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武界壩。
(二)壩頂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武界取水口。
(五)新武界取水口。
(六)過河段鋼管放水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引注於日月潭水庫供應家用及公共
      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或其他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壩頂溢洪道或排洪隧道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調節性放水:於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壩頂溢
      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七)洩洪量:洪水期間經由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總放水量。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七百六十四.四五公尺。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運轉水位為滿水位,最低運轉水位為七百五十九
    .八四公尺,得經常保持水位於最高運轉水位。


七、本水庫蓄水主要供應日月潭水庫用水,並配合下游各用水需要放水,
    最大取水量為八十二.七三秒立方公尺。


八、當進水流量超過最大取水量或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需放空水庫
    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二百秒立方公尺為原
    則。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及洪水調節運用。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三階段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進水流量超過一百二十秒立方公尺時,得停止取水並
      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超過二百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發生前: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二百秒立方公尺至洪峰流量前,
      其洩洪量應不大於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量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
      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
      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十一、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
      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
      、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
      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逕作緊
      急運轉,以壩頂溢洪道、排洪隧道及其他放水設施緊急洩降水位至
      不影響大壩安全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
      發布水庫洩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
      放水。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