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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貿易便捷化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一、經濟部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捷化協定之國內協調與實施工作,爰依
    該協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設貿易便捷化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協調國內有關機關辦理貿易便捷化協定之實施工作。
    (二)協助我國業者處理貿易便捷化之相關問題。
    (三)研提我國參與國際組織貿易便捷化相關會議之建議。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兼任
    之,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下列機關派員組成之:
    (一)外交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人。
    (四)財政部關務署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一人。
    (六)交通部航港局一人。
    (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人。
    (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一人。
    (十)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二)中華民國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十三)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四)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五)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業務主管一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委員職務異動時,得辦理改聘,其聘
    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以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團體及業者派員列席。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克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委託相關機構辦理。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