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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出版品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政府出版品,訂定本要點
    。


二、出版品之編印、規格、登記、發行及管理,除文化部、經濟部及本處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出版品,以經濟部或本處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四、出版品封面,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詳見經濟部總務司網址
    :http://www.moea.gov.tw  或本處識別體系設計之。


五、出版品於編印時,除摺頁、散頁、供內部參考之輔導計畫、研究計畫
    等紙本出版品免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外,其餘出版品業務單位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資料回
      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網址為 http://open.nat.gov.tw/gpnet )
      ,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
      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
      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
      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向政策規劃組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並備妥書名頁、
      版權頁、目錄及序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
      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六、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
    權利用相關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出版品發行後,應辦理事項:
(一)發行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或業務需要分送外,應依圖書館法及有
      關法令分送,其中國家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文化
      部指定圖書館各一份。
(二)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原因者外,應繳交編印
      排版之原始電子檔案(含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面檔)之 PDF  格式
      (需可瀏覽及列印),放置本處網站公開十年。
(三)業務單位應繳交本處圖書室出版品原始及轉製之電子檔及紙本出版
      品各二份,以供永久保存。


八、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
    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並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
    附件一)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且送交之電子檔應符合政
    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形式(附件二),並應先掃除電腦病毒及
    自行備份存檔。


九、連續性出版品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時,應逐期就該期單篇文章
    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十、出版品之售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
    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相關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一、出版品統籌銷售之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三),連同一定
        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
        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二)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六
        十結付帳款。
  (三)寄送出版品之運費分擔,首次由出版機關負擔;其餘寄送及退還
        之運費,應由展售門市負擔,但得視情況由展售門市與出版機關
        議定。
  (四)展售門巿得於定期結帳期間,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銷售結帳清
        單結付帳款。秘書室出納於收到結帳支票後,向會計室報帳入庫
        。
  (五)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所收合理使用報酬
        ,依合作目的、性質、出版品之價值及潛在市場需求等因素洽定
        之。


十二、個案索取定價之出版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機關、團體、公私立大學院校圖書館或國外圖書館函索,在十
        冊以內由業務單位核定贈送,十冊(含)以上簽陳處長核定後贈
        送。
  (二)民意代表索書,由國會聯絡單位轉送。


十三、出版品發行後,各業務單位應送交秘書室由專人統籌管理,秘書室
      定期(每半年)通知各業務單位進行存量盤點,當庫存量不足時,
      應即通知業務單位,如為經常宣導之出版品亦由秘書室負責管理。


十四、對以信函或親自至本處索取出版品,以秘書室為統籌窗口。


十五、本處出版品管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出版品發行前,應連同影
      印之出版品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送交政策規劃組審核通
      過後始可印製。


十六、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