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強與新聞傳播媒體之聯繫溝通,適時發布新聞,宣導政府相關輔
導政策,增進中小企業瞭解本處對業者之服務、關心、尊重與提供全
面服務項目,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新聞聯繫工作,由本處政策規劃組(以下稱政策規劃組)負責。
(一)採不定期與新聞社、各大電子媒體、平面媒體等採訪經濟新聞之記
者聯繫,並建立人員資料檔。
(二)配合本部每月例行性之記者會,協調連繫相關組室提供記者會露出
主題提報表及採訪通知(格式如附件 1、2) ,由政策規劃組轉陳
本部。
(三)配合本處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辦各項記者會時,通知各新聞媒體採
訪之記者出席。
(四)適時安排記者參觀訪問卓越或輔導具有成效之中小企業,俾以增進
瞭解。
(五)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記者茶會,由處長或副處長(發言人)主持
,各組室科長以上人員參加。
三、新聞發布工作
(一)重大政策和重大工作召開記者會,各組室應就有利工作推動準備新
聞資料於陳核後交由政策規劃組對外發布,原提之組室並應預擬記
者可能提出之問題及答覆內容。記者會由處長主持,相關組室主管
均應陪同處長出席。
(二)一般記者會:依本處工作需要,適時簽陳召開一般記者會,由處長
或指定之代表主持(發言人),有關新聞資料均應事前備妥。
(三)各組室視業務需要所撰擬之新聞稿資料於簽陳核定後送交政策規劃
組,統一分發各新聞媒體發布。新聞稿之撰擬,可洽政策規劃組協
助。
(四)記者採訪
1.記者主動要求採訪處長、副處長或主任秘書時,由政策規劃組陳
報核定後,聯繫安排,並依採訪主題,分請相關組室預擬參考資
料。
2.記者直接聯繫各組室邀約採訪時,應陳報處長核定,並副知政策
規劃組。
3.新聞查證均由政策規劃組面報或陳報處長或副處長(發言人)核
定後辦理,被查詢者,應告以確實之真象或作必要之澄清,並委
婉解釋。
四、新聞發布之原則
(一)政策性之新聞均應請處長指定之發言人發布。
(二)重大政策與計畫,依權責在報部暨未奉處長核定前,均不得發布。
(三)接受採訪或查證消息,應求新聞內容之正確性,統計數字必須精確
無誤,引用資料或言論時,應明告正確來源。
(四)原則上,於舉辦記者說明會時,由政策規劃組簽會各組室提供新聞
主題資料後,陳請處長或副處長(發言人)核定召開。
(五)視業務需要,得邀請中小企業代表、輔導機構、學者專家與本處共
同舉行「專題報告」記者會,由處長或指定之代表(發言人)與各
中小企業相關團體代表共同主持,科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
五、輿情處理原則
(一)政策規劃組應隨時注意與本處業務相關之新聞內容,由專人負責剪
輯,並上傳本處 OA 網路剪報系統,並印送處長、副處長、主任秘
書。各組室可上網查閱,同時應主動協助蒐集新聞資料,互相支援
。
(二)政策規劃組於當日剪報中,如發現重要輿情或報導失真而有負面影
響時,應請相關組室立即研擬說明資料或提供新聞稿,並專案簽陳
處長、發言人,以作為對外說明參考資料。
(三)為強化本處新聞聯繫功能,應成立「輿情小組」,由處長擔任召集
人,邀集副處長、主任秘書及相關組室主管召開會議,就當日與本
處業務相關之媒體報導,研議重大輿情的新聞處理作法,並由政策
規劃組負責聯繫及後續新聞處理。
(四)本處接獲本部「每日輿情反映表」或「行政院發言人室反映表」後
,由相關業務單位準備說明資料澄清或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等
說明,相關資料送陳處長、發言人後依限回報。
六、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