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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印發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一、為編印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
    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除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相關法規
    有特別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白皮書發行單位為經濟部,發行人為經濟部部長,本處為編印發行工作之
    執行單位。
三、白皮書內容應包括:序、提要、中小企業現況與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相關
    之議題深入分析及探討,以及中小企業之政策及措施。此外,將中小企業
    統計表及其他有助於中小企業參考之相關資訊編列於附錄。
四、每年應發行中小企業白皮書,包括中文及英文兩種。
五、白皮書之封面,依「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或本處識別體系設計之。
六、為編印發行白皮書,陳請經濟部設置當年度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編審會議,
    請部長指派召集人,委員以十九至二十五人為限,包括政府有關機關,工
    商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主管或代表,負責編輯方針研議及文稿審訂等事
    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白皮書之編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招標遴選專業研究單位辦理。
八、白皮書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出版品統一編號(GNP
    )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
九、白皮書應參考實際成本,訂定適當之售價,公開發售。
十、為使白皮書更能普及,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之規定,委託政府出
    版品展售門市部代售。
十一、白皮書之贈閱對象,除下列單位外,以確有助於中小企業輔導工作,並
      來文索取者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及相關團體:
          1.經濟部所屬機關(含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各縣市中小企業服
            務中心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2.提供白皮書撰稿用資料之政府機關單位。
          3.工商團體。
      (二)白皮書編審會議委員、撰稿人、校訂人。
      (三)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圖書館或資料室:
          1.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五點所規定之寄存圖書館。
          2.其他來函申請寄存並經核准之圖書館或資料室。
      (五)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及本處員工。
      (六)其他:經專案簽核之機關團體。
十二、編印發行白皮書之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