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動公共建設,提升工程執行力,並
對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工程採購履約爭議予以協助處理及督導
管控,以儘速解決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處理前點事項,設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
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本部所屬機關(構)執行工程採購契約,以提升執行力。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未獲解決之協
助處理、督導及管控事宜。
三、處理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
召集人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執行秘書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指派高階人員派兼:
(一)本部總務司一人。
(二)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一組一人。
(三)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二組一人。
(四)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第三組一人。
處理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
四、處理小組下設置工作分組及協處分組,各該分組之組成如下:
(一)工作分組: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營會第一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處理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工作人員四人,分別由本部總務司及
國營會第一、二、三組各指派一人兼任。
(二)協處分組:
依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時成立,由召集人或授權副召集人指
派(定)處理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置協處委員若干人,於實
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協處且無待處
理事項後免兼。
協處委員,除由機關(構)具有工程、法律或採購專業人員遴聘外
,亦得由行政院工程會所建置之學者專家名單中聘兼之,並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審查費。
五、處理小組、協處分組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
六、處理小組、協處分組對外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
七、協處分組主持人、協處委員及工作分組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人之任務: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協處分組,就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工程履
約爭議進行協處。
2.主持協處會議,綜理專案協處相關事宜。
3.督促工作人員於協處完成十日內完成協處報告,並經召集人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函請該爭議所涉之所屬機關(構)參考執行。
4.其他與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有關之事項。
(二)協處委員之任務:
1.對於工程履約爭議案件,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2.撰擬協處委員報告,包含探究分析發生原因及後續處理方向建議
,於協處完成七日內提出協處委員報告。
3.其他與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有關之事項。
(三)工作分組之任務:
1.受理本部各機關(構)對於工程履約爭議無法解決,須提報本部
處理小組進行協處之案件。
2.簽請召集人或授權副召集人指派(定)處理小組委員一人擔任主
持人執行協處工作。
3.協處委員之派聘行政作業。
4.配合主持人及協處委員,聯繫該爭議執行機關(構),安排協處
會議地點、日期等相關事宜,原則上以不超過受理日起十五日為
限。
5.於協處分組進行協處前,請該爭議執行機關(構)提供所涉工程
之契約內容、履約、驗收紀錄、爭議內容、機關(構)及廠商陳
述之事實與理由等相關文件。
6.協處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7.彙整協處分組報告,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函請該爭議
所涉之所屬機關(構)參考執行。
8.提供外聘協處委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9.本部處理小組交辦之書面行政事項。
10.其他與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有關之交辦事項。
11.追蹤控管該爭議所涉機關(構)之後續處理情形;並督促該機關
(構)檢討改善發生原因,以避免相同類型爭議重複發生。
八、處理小組未能解決之履約爭議案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辦理。
九、協處分組遴聘協處委員所需經費,行政機關部分由總務司先行墊支,
事業機構部分由國營會先行墊支,俟結案後,由爭議所涉之本部所屬
機關(構)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