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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
    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稱「本計畫」)以協助中小企業知識布局
    ,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以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促進臺灣經濟發展,特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指導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整體計畫推動政策方向、策略、措施之建議。
    (二)確認本計畫協助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費補助額度及相關權益之合
        理性事項。
    (三)對於本計畫預期成果及與產業關聯效益等績效指標之指導。
    (四)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諮詢指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督導本計畫之副處長兼任。
    除前項當然委員外,並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指派副執行
    秘書一人,其餘八人至十人自本計畫各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
    遴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二次;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異動。
四、本委員會會議原則每一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
    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無給職,其餘委員及列席學者專家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費用,由本計畫委辦經費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簽署保密約定。
七、本計畫之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由本計畫專案辦公室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