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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督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一、依據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及相關規定,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
勞工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以達預期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工程督
導小組作業要點。

二、組織
為督導工程施工,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置召集人一
人,綜理小組督導作業,副召集人一名,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
督導相關事務督導小組置委員若干人。
督導委員除由本局業務組、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具有工程
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工程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
遴選之。

三、督導範圍及對象
(一)本局所屬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

(二)督導對象為本局所轄工業區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永續工業
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設計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

四、督導方式

工程督導採不定期方式辦理,其頻率與加強督導選樣原則如下:

(一)督導頻率

工程標案以工期內督導一次為目標,而加強督導之工程則視需要為
優先督導對象。

(二)加強督導工程選樣原則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2.提出契約變更或工期展延之工程。

3.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

4.全民督工案件工程。

5.發生居民抗爭或履約爭議之工程。

6.決標比偏低(低於底價 80%者)有降低品質疑慮之工程。

五、內容

(一)工程文件督導

1.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聯合污水處理廠:

1)工程招標契約之品管費用或比率、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與監
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之編列。

2)契約、圖說規範、工程履約、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決算與
其他相關文件及紀錄是否齊備。

3)材料設備核定、品質督導與督導缺失追蹤改善紀錄等。

4)工程估驗、請(付)款及預算等文件紀錄。

5)爭議處理、工程施工災害、管線協調作業及界面協調等文件
紀錄。

2.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

1)組織、設計監造文件與監工日報核定紀錄。

2)施工廠商文件與材料設備與施工抽(查)驗紀錄備查。

3)變更設計與工期展延審查紀錄、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4)施工督導查核與缺失改善追蹤管制等文件紀錄。

3.監造單位:

1)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內容、監工日報填寫、施工進度監督等
文件紀錄。

2)進度控制、工程保險及界面協調等文件紀錄。

3)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品質稽核、施工廠商文件審查紀錄。

4)材料設備與施工抽(查)驗紀錄、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缺失
改善追蹤管制及文件紀錄。

4.施工廠商:

1)品管組織、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交通
維持計畫與剩餘土方處理計畫等內容。

2)材料施工檢驗、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
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3)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施工日誌、月報填寫、專任工程
人員督導紀錄等文件紀錄。

4)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剩餘土石方等執行情形
及記錄。

(二)施工督導

1.檢討潔淨水環境計畫工程整體執行及督導辦理情形。

2.審閱督導工程三級品管執行情形文件紀錄及進度執行情形。

3.工地現場督導施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等事宜。

4.整理督導缺失通知監造單位,並要求回報缺失改進情形至改善完
成為止。

 

六、督導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紀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
失。

(二)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推動辦公室;監造單位之技師、現場人
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業技師)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契約規定。

七、督導扣點

(一)召開督導小組扣點會議前先行清場,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
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討論所記錄品質缺失情形決定扣點點
數。無需扣點者,亦請填寫該表留存備查。

(二)扣點點數應於督導紀錄註明和附上扣點缺失照片。

八、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一)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填寫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
策及結果表、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及將懲罰性違約金罰款辦理情
形於期限內報本局備查。

(二)本局業務組就受督導單位填報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追蹤
矯正等,審查認可後予以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
案為止。

九、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之管制
不符合事項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時,受督導單位應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
改善期限最長不逾三週(日曆天)為原則,改善期限展延以一次為限。

十、督導考核成績等第與獎懲

(一)督導考核成績等第種類: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

優等- 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甲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 未滿六十分者

(二)管理機構督導考核成績:依「本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工作績效考
核實施要點」規定,由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按督
導考核成績等第及工業區服務中心、聯合污水廠個別貢獻度,納入
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聯合污水廠平時考核成績,並由本局業務組納入
年終考核成績;工業區管理處及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督導考核成績
,則由本局依其所轄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聯合污水廠年度整體表現,
納入專案考核成績。

(三)人員獎懲標準如下:

1.督導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2.督導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3.督導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4.督導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5.督導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四)不符合事項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予以
適當懲處。

(五)施工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合規定辦
理或逾期未改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