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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一、經濟部為促進民眾瞭解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機制,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聯盟所推舉之代表。
  前項所稱在地居民,指於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
    水特別條例第二條所訂適用地區設籍並居住,及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
    供水區域內之自然人。


二、第一項所稱民間團體聯盟,應由全國任何有參與本計畫意願之民間團
    體參與組成。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機關(構),指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
    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訂中央執行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


四、執行機關(構)辦理本計畫之規劃設計、現場勘查、委辦案審查會、
    公聽會、說明會、研討會及座談會等會議,應於機關(構)網站上公
    告接受民眾參與。


五、民間團體聯盟所推舉之代表參與前點會議,應先整合民間團體聯盟內
    各該民間團體之意見後,據以參加會議。其代表訂有任期者,應於變
    更時由民間團體聯盟將變更名單送各執行機關(構)。


六、民眾參與執行機關(構)研擬或研商本計畫之執行計畫、實施計畫及
    各項工作獲得之資料,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對外提供及公開。


七、參與本計畫之民眾,欲錄音及錄影參與過程時,應先徵得會議主席或
    現場勘查之領隊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