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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民眾瞭解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
    畫(以下簡稱本整治計畫),並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機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及民間團體聯盟所推舉之代表。
    前項所稱在地居民,指設籍並居住於石門水庫集水區範圍內及石門水
    庫供水區域內之自然人。
    第一項所稱民間團體聯盟,應由任何有參與本整治計畫意願之民間團
    體所組成。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執行機關,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之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


四、執行機關辦理規劃設計、現場勘查及委辦案審查會、公聽會、說明會
    、研討會、座談會等相關會議,應於機關網站上公告接受民眾參與。


五、民間團體聯盟所推舉之代表參與前點會議,應先整合民間團體聯盟內
    各該民間團體之意見,並應檢附經民間團體聯盟推舉為代表之會議紀
    錄送會議主辦之執行機關確認後,據以參加會議。其代表訂有任期者
    ,應於變更時由民間團體聯盟將變更名單送各執行機關。


六、民眾參與執行機關研擬或研商本整治計畫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執行計
    畫、實施計畫及各項工作獲得之資料,未經核定前,均屬初擬或草案
    階段之資料,不得對外提供及公開。


七、參與本整治計畫之民眾,欲錄音及錄影參與過程時,應先徵得會議主
    席或現場勘查之領隊同意,始得為之。